工程总承包中的风险分担约定
发布时间:2021-11-28 00:23
<正>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各方风险、责任缺乏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项目履约过程中风险分担的约定往往关系着项目实施成败,因此也成为了发承包双方合同签约谈判若干项中的兵家必争之地。住建部和发改委联合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20年3月1日实施,我们结合文件的指导思路和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我国当前工程总承包合同
【文章来源】:施工企业管理. 2020,(02)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工程总承包合同文件中约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的,如建设单位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相关义务,则需承担该风险带来的不利后果
《办法》风险分担的规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并不具备强制性约束力,工程总承包项目发承包双方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在招投标文件或合同中对风险分担做出特别约定
【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专用条款11.1条约定市场价格波动不调整合同价格的含义应为价格上涨的风险由建工集团承担,价格下跌的收益由建工集团享有。在签订合同后,主要建筑材料如钢材、商品砼的价格确实存在上涨的情况,但上涨幅度并未超过历史高价,不属于双方无法预见的情况,如按照建工集团的请求,将该条款直接撤销,则所有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均由发包方荣新公司承担,也与双方在订立中标合同时由建工集团应承担相应建材价格变化的风险和收益的目的不相符合,故法院对建工集团要求撤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1.1条“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的请求,不予支持。”
从合理分担风险、共同推进项目顺利实施的角度出发,发承包双方在进行风险分担时,可以参考以下几点建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大型水电工程EPC总承包风险分担实践探索[J]. 黄从钢. 四川建筑. 2020(06)
本文编号:3523317
【文章来源】:施工企业管理. 2020,(02)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工程总承包合同文件中约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的,如建设单位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相关义务,则需承担该风险带来的不利后果
《办法》风险分担的规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并不具备强制性约束力,工程总承包项目发承包双方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在招投标文件或合同中对风险分担做出特别约定
【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专用条款11.1条约定市场价格波动不调整合同价格的含义应为价格上涨的风险由建工集团承担,价格下跌的收益由建工集团享有。在签订合同后,主要建筑材料如钢材、商品砼的价格确实存在上涨的情况,但上涨幅度并未超过历史高价,不属于双方无法预见的情况,如按照建工集团的请求,将该条款直接撤销,则所有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均由发包方荣新公司承担,也与双方在订立中标合同时由建工集团应承担相应建材价格变化的风险和收益的目的不相符合,故法院对建工集团要求撤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1.1条“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的请求,不予支持。”
从合理分担风险、共同推进项目顺利实施的角度出发,发承包双方在进行风险分担时,可以参考以下几点建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大型水电工程EPC总承包风险分担实践探索[J]. 黄从钢. 四川建筑. 2020(06)
本文编号:3523317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jingjifalunwen/35233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