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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与目标公司约定回购的判定规则

发布时间:2021-12-02 11:58
  在商事交易过程中,投资者为保护自身权益不受损害,常常会与公司约定回购条款。对其约定回购的判定问题,《公司法》没有具体规定,《九民纪要》虽解决了回购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但仍未解决实践中操作难的问题。虽然交易模式不断创新,股东与目标公司约定回购的方式更加多样,目标公司的类型也有所不同,但回购条款的判定规则应当是统一的,该权利的行使只要不损害应当保护的债权人利益即可。当公司资产范围大于应当保护的债务范围时,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不会违背资本维持原则和债务履行能力标准。界定应当保护的债权人利益范围须考虑公司债权人与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时间,区分在回购条款签订之前就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是否到期,区分债权人是公司内部债权人还是公司外部债权人的情形。 

【文章来源】: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0,34(05)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股东与目标公司约定回购的判定规则能否统一
    (一)对赌协议与明股实债中的目标公司回购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目标公司回购
三、股东与目标公司约定回购判定规则的理论分析
    (一)资本维持原则
    (二)债务履行能力标准
四、股东与目标公司约定回购的判定规则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债权人保护:股份回购资金来源限制的法律漏洞及其填补[J]. 张保华.  证券市场导报. 2020(05)
[2]护盘式股份回购的弊端及风险防控机制探究——兼评《公司法》第142条第六项[J]. 陈岱松,孙亚南.  金融发展研究. 2020(04)
[3]“对赌协议”的裁判路径及政策选择——基于PE/VC与公司对赌场景的分析[J]. 刘燕.  法学研究. 2020(02)
[4]科创板监管规则改革新导向:注重“持续经营能力”[J]. 谢贵春,胡睿超.  南方金融. 2019(10)
[5]“名股实债”的司法裁判路径探析——以“新华信托—港城置业”案为例[J]. 吴潇敏,孙美华,郑扬.  法律适用. 2019(12)
[6]公司治理中异议股东股份回购定价纠纷的非讼解决[J]. 杨瑜娴,陈婷.  财会月刊. 2019(12)
[7]对赌协议与公司法资本管制:美国实践及其启示[J]. 刘燕.  环球法律评论. 2016(03)
[8]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逻辑与路径——基于商业实践视角的观察[J]. 刘燕.  法学研究. 2014(05)
[9]资本维持原则解析——以“维持”的误读与澄清为视角[J]. 张保华.  法治研究. 2012(04)
[10]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法理分析[J]. 范启其.  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1997(02)



本文编号:3528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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