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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存续中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价值分析

发布时间:2021-12-12 06:31
  2013年,我国《公司法》修改了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在出资方式上修改为认缴资本制,删除了股东或发起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实缴出资的规定。这一改革使公司的设立变得容易,有助于推动大众创业。但章程中自由约定出资期限后,许多问题就会接踵而至。例如,当公司无法对外清偿到期债务,股东的出资期限又未到期时,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从而使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从价值分析的角度来看,这是由公司股东出资自治引发的,股东对出资期限期待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冲突,然而如何解决这一冲突成为实务中的一大难题。 

【文章来源】:河北农机. 2020,(01)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1 股东对出资期限期待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冲突
2 公司存续中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理论上的主要观点及价值分析
    2.1“肯定说”及其价值分析
    2.2“否定说”及其价值分析
    2.3“折中说”及其价值分析
3 实现公司存续中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价值分析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资本认缴登记制下出资缴纳约束机制研究[J]. 郭富青.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6)
[2]公司资本缴纳制度评析——兼议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困境与出路[J]. 卢宁.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7(06)
[3]论公司债权人对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直接请求权[J]. 周珺.  政治与法律. 2016(05)
[4]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研究[J]. 李建伟.  人民司法. 2015(09)
[5]资本制度变革下的资本法律责任——公司法修改的理性解读[J]. 赵旭东.  法学研究. 2014(05)



本文编号:3536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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