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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研究

发布时间:2021-12-23 02:35
  作为保障交易相对人知情权、促进信息流动的重要机制,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对制止欺诈行为、实现交易公平、促进有序竞争、实现有效规制等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从信息不对称原理、信息披露抽象性功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控制力等方面论证信息披露义务引入之必要性。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系告知义务与通知义务的法定化,但仍并未突破合同法基本框架。义务的履行须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并符合差异性披露原则。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范围包括主体资质信息、交易规则、商品服务信息等。对违反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救济措施包括继续履行、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效力否定机制、违约损害赔偿。 

【文章来源】: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理论基础
    第一,信息不对称原理。
    第二,信息披露抽象性功能。
    第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控制力。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规范定位
    第一,告知义务、通知义务与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与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知情权与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规范构造
四、违反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救济
    第一,请求继续履行。
    第二,缔约过失责任。
    第三,合同效力否定机制。
    第四,违约损害赔偿。
结 语



本文编号:3547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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