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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重构

发布时间:2021-12-25 05:47
  在新一轮中国《公司法》的修订中,内部监督机制的重构应当是一个核心的议题。公司权力配置从股东会中心向董事会中心乃至经理层中心演变的过程中,我国公司独特的股权结构令大股东滥权压制的情况十分突出,内部监督的对象应随之拓展。经过大陆法系历史流变的监事会制度和"水土不服"的英美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被并用,这实质上未得公司权力"必要分离"的思想精髓,在正当性、充要性和效率性上均显不足。建议在公司治理上采行"软父爱主义"的做法,由《公司法》分别列举规定"一元制"下独立董事和"二元制"下监事会的运行机制,敦促当事人对两种监督模式和各模式下的子项规则进行自主选择并在章程中载明。在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边界之外,来自市场的外部监督可以成为必要的补充。 

【文章来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20,41(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内部监督对象的厘定:从董事、经理层到滥权股东
    (一)公司内部权力格局的演化
    (二)股权分置改革后的本土化问题
    (三)中国公司法上内部监督对象的扩张
二、内部监督机关的设置:叠加双机构抑或强化单机构
    (一)大陆法系监事会制度的流变及其在中国的问题
    (二)“水土不服”的独立董事制度
    (三)独立董事的存废:一道殊途同归的选择题
三、提升监督绩效的模式革新:自选式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协同
    (一)“选择式”自治对“填空式”自治的替代
    (二)外部监督对内部监督的补充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无权代理人赔偿责任的双层结构[J]. 张家勇.  中国法学. 2019(03)
[2]公司内部监督责任体系的困境基于对监事的再考察[J]. 蔡伟.  中外法学. 2018(06)
[3]从被动填空到主动选择:公司法功能的嬗变[J]. 周游.  法学. 2018(02)
[4]法律背景独立董事:监督还是包庇?[J]. 吕荣杰,郝力晓,吴超.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2017(06)
[5]日本公司监督模式的制度选择及其启示[J]. 曹冬媛.  江西社会科学. 2017(01)
[6]论公司法任意性规范中的软家长主义——以股东压制问题为例[J]. 潘林.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7(01)
[7]论监事独立性概念之界定——以德国公司法规范为镜鉴[J]. 杨大可.  比较法研究. 2016(02)
[8]德国股份公司的监事会:历史发展与现代挑战[J]. 泰赫曼,王彦明,孙昊.  社会科学战线. 2015(05)
[9]公司制度趋同理论检视下的中国公司治理评析[J]. 朱慈蕴,林凯.  法学研究. 2013 (05)
[10]独立董事制度取舍论[J]. 易仁涛,闾梓睿.  法学杂志. 2011(08)



本文编号:3551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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