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去竞争关系分析
发布时间:2021-12-28 04:19
互联网竞争中,存在于特定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十分复杂,司法认定难度增加且无法形成内在逻辑上的统一。随着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审判思路的调整,无论是扩张后的间接竞争关系还是广义竞争关系,在竞争行为不正当性认定的适用过程中已逐渐显现出弊端,其会导致之后的认定重点产生偏差。本文结合互联网竞争的特征,指出传统的竞争关系认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作用已经被弱化,在实践中已经出现去竞争关系的趋势。对于竞争行为的竞争性认定应当回归到市场竞争的本质,即市场上的经营者为获取市场优势地位而采取的行为应当被视为竞争行为;且竞争关系作为经营者损害认定条件时,应注意将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重点回归到从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及公共利益三者之间的衡量上,以真正实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目标。
【文章来源】:海南金融. 2020,(05)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竞争关系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作用分析
三、互联网竞争中竞争关系作为行为竞争性认定条件分析
(一)竞争关系作为行为竞争性认定条件的局限性
(二)以竞争关系认定经营者行为竞争性的司法实践问题
四、广义竞争关系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作用的重新审视与反思
(一)广义竞争关系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原则性规定的关系
(二)经营者利益损害认定对广义竞争关系的影响
(三)经营者利益与其他市场参与者利益关系的实证分析
五、结语
本文编号:3553387
【文章来源】:海南金融. 2020,(05)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竞争关系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作用分析
三、互联网竞争中竞争关系作为行为竞争性认定条件分析
(一)竞争关系作为行为竞争性认定条件的局限性
(二)以竞争关系认定经营者行为竞争性的司法实践问题
四、广义竞争关系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作用的重新审视与反思
(一)广义竞争关系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原则性规定的关系
(二)经营者利益损害认定对广义竞争关系的影响
(三)经营者利益与其他市场参与者利益关系的实证分析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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