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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研究——以新《证券法》第95条第3款为分析对象

发布时间:2021-12-30 08:17
  新《证券法》第95条第3款确立了我国证券民事纠纷领域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主导的"默示加入、明示退出"集团诉讼制度。美国律师主导的退出制集团诉讼、我国台湾地区投资者保护机构主导的加入制团体诉讼,以及我国香港地区证券监管部门主导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均取得了不错的实践效果。我国证券集团诉讼作为一项新事物,存在缺乏相应的程序性设计、投保机构的性质和职责不够明确、律师在集团诉讼中的角色定位不够清晰等不足。结合域外集团诉讼经验和我国具体实际,建议细化证券集团诉讼的案件选取、适格原告登记、原告退出权公告、法院审理判决、赔偿金支付等诉讼流程,明确投保机构公益性质及其诉讼代表人职责,并鼓励律师参与集团诉讼。 

【文章来源】:财经法学. 2020,(03)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新《证券法》中国版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内涵及意义
二、域外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及其实践效果
    (一)默示加入还是默示退出
    (二)律师主导、非营利组织主导还是监管部门主导
        1.律师主导的证券集团诉讼——以美国为例
        2.非营利组织主导的团体诉讼——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例
        3.证券监管部门主导——以我国香港地区为例
    (三)域外集团诉讼的实施效果
三、新《证券法》中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若干不足分析
    (一)缺乏相应的程序性制度设计
    (二)投保机构的性质和职责不够明确
    (三)律师在集团诉讼中的角色和定位不清晰
四、完善中国版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集团诉讼的具体程序安排
        1.集团诉讼对象的选取
        2.请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定适格原告名单
        3.向法院起诉并请求法院予以公告
        4.法院审理并判决
        5.赔偿金支付给全体原告
    (二)明确投保机构的性质与法律职责
    (三)鼓励律师参与集团诉讼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证券集团诉讼的模式选择与制度重构[J]. 章武生.  中国法学. 2017(02)



本文编号:3557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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