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账户型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
发布时间:2022-01-04 22:19
<正>【裁判要旨】自然人之间在合同中约定,由一方自行开设账户并投入资金或购买证券资产后,将账户控制权交由另一方进行证券交易,双方约定对超额投资收益按比例分成的,应认定成立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在合同条款效力的审查上,对于约定有任何一方不承担风险而只享受固定收益或分红的保底条款,应对条款效力作否定性评价,但不应以此否定整个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就委托理财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损失,可依据双方过错确定分担比例。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 2020,(05)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自然人之间委托理财法律关系的性质
二、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及合同效力认定
三、民间委托理财中发生损失的处理
本文编号:3569154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 2020,(05)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自然人之间委托理财法律关系的性质
二、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及合同效力认定
三、民间委托理财中发生损失的处理
本文编号:3569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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