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解构及行权效力研究
发布时间:2022-01-10 12:46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及其行权效力”两个问题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界一直广受热议,并形成多种学说和判例。除了这两个问题本身具有的争议属性,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很多学者和法官在进行分析时,未能准确解构该权利,将股东优先购买权整个程序中的同意权和狭义股东优先购买权混为一谈。通过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纵向解构,可以发现,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个复合性权利,整个程序中包含同意权和狭义股东优先购买权两项子权利。为分别探究二者不同的性质和行权效力,同时不破坏理论和实践中已形成的习惯称谓,将“股东优先购买权”定义为“广义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或称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将同意权和狭义股东优先购买权作为两项子权利以进行独立讨论。通过对广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横向解构,可以将该权利的行使分为符合构成要件的正常行使和违反构成要件的救济性行使两大路径。正常行使路径下,只涉及行权股东和转让股权双方当事人,对同意权和狭义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的判断是对行权股东和转让股东之间关系判断的重要依据;救济性行使路径下,则涉及包括外部第三人(股权的外部受让人)在内的三方当事人,并在股东优先购买权人(广义)和外部第三人之间形成对抗关系,这种情况下,...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2)《公司法解释(四)》的新规定结合《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四)》的新规定,笔者将其他股东行权流
图 2 《公司法解释(四)》新规定下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如上图所示,《公司法解释(四)》所作的新规定有:其一,明确了在其他股东行权后,转让股东有“反悔权”,也就是说,转让股东有权放弃转让股权,这个放弃转让必须在不转让给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人的同时,也不能向外部第三人转让。例如“李玉辉与辛成祥、郝赫、股权转让纠纷”中,法院认为因为李玉辉主张股东优先购买权后,辛成祥明确表示不再转让股权,因此不能强制辛成祥与李玉辉缔约,“反悔权”生效,不支持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①其二,明确了在转让股东从一开始就未就转让事宜向其他股东征求意见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可直接行使狭义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三,明确了“两次通知原则”,即经同意转让股权后,转让股东需以书面或其他合理方式向其他股东通知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当然,笔者认为,如果第一次征求意见时就已经通知了“同等条件”,且其后该“同等条件”没有发生变化,则该步骤可以省略。2. 解构广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意义
1. 广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路径广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横向解构是根据行权条件成就原因的不同对该权利行使路径做出区分。(1)广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正常行使广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正常行使是指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转让股东没有违反其法定义务的情形,构成要件全部成就,其他股东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不必与外部第三人产生任何对抗。也就是说,此种情况下,转让股东根据法律规定,履行了征求同意的通知义务、告知“同等条件”的通知义务、等待其他股东决定是否行使狭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等待义务;相应的,其他股东享有充分的期间权利——在收到“征求意见通知”后三十天内决定是否同意转让股权,在收到“‘同等条件’通知”后三十天内决定是否行使狭义的股东优先购买权,且在此期间内,外部第三人并且没有与转让股东订立生效的股权对外转让合同,①其他股东的权利行使不产生与外部的对抗关系。广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正常行使路径(此处暂不考虑一次性征求同意并告知“同等条件”的情况)的图示如下: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国有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J]. 高寻念. 法制与经济. 2018(11)
[2]浅析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被认定无效后的处理[J]. 黎闯. 法制博览. 2018(28)
[3]关于《公司法》第71条优先购买权的思考[J]. 李佳荫. 法制与社会. 2018(28)
[4]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形成时间[J]. 司晓丽. 时代金融. 2018(27)
[5]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J]. 郑刚. 法制与社会. 2018(26)
[6]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研究[J]. 李赛赛.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8(09)
[7]区分原则下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合同效力问题研究[J]. 丁国民,连浩琼.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3)
[8]浅议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以《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一条为依据[J]. 敬梓源. 宿州学院学报. 2018(09)
[9]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防范[J]. 徐峰. 中国市场. 2018(23)
[10]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J]. 吴月. 产权导刊. 2018(08)
本文编号:3580738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2)《公司法解释(四)》的新规定结合《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四)》的新规定,笔者将其他股东行权流
图 2 《公司法解释(四)》新规定下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如上图所示,《公司法解释(四)》所作的新规定有:其一,明确了在其他股东行权后,转让股东有“反悔权”,也就是说,转让股东有权放弃转让股权,这个放弃转让必须在不转让给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人的同时,也不能向外部第三人转让。例如“李玉辉与辛成祥、郝赫、股权转让纠纷”中,法院认为因为李玉辉主张股东优先购买权后,辛成祥明确表示不再转让股权,因此不能强制辛成祥与李玉辉缔约,“反悔权”生效,不支持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①其二,明确了在转让股东从一开始就未就转让事宜向其他股东征求意见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可直接行使狭义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三,明确了“两次通知原则”,即经同意转让股权后,转让股东需以书面或其他合理方式向其他股东通知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当然,笔者认为,如果第一次征求意见时就已经通知了“同等条件”,且其后该“同等条件”没有发生变化,则该步骤可以省略。2. 解构广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意义
1. 广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路径广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横向解构是根据行权条件成就原因的不同对该权利行使路径做出区分。(1)广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正常行使广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正常行使是指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转让股东没有违反其法定义务的情形,构成要件全部成就,其他股东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不必与外部第三人产生任何对抗。也就是说,此种情况下,转让股东根据法律规定,履行了征求同意的通知义务、告知“同等条件”的通知义务、等待其他股东决定是否行使狭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等待义务;相应的,其他股东享有充分的期间权利——在收到“征求意见通知”后三十天内决定是否同意转让股权,在收到“‘同等条件’通知”后三十天内决定是否行使狭义的股东优先购买权,且在此期间内,外部第三人并且没有与转让股东订立生效的股权对外转让合同,①其他股东的权利行使不产生与外部的对抗关系。广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正常行使路径(此处暂不考虑一次性征求同意并告知“同等条件”的情况)的图示如下: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国有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J]. 高寻念. 法制与经济. 2018(11)
[2]浅析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被认定无效后的处理[J]. 黎闯. 法制博览. 2018(28)
[3]关于《公司法》第71条优先购买权的思考[J]. 李佳荫. 法制与社会. 2018(28)
[4]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形成时间[J]. 司晓丽. 时代金融. 2018(27)
[5]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J]. 郑刚. 法制与社会. 2018(26)
[6]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研究[J]. 李赛赛.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8(09)
[7]区分原则下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合同效力问题研究[J]. 丁国民,连浩琼.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3)
[8]浅议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以《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一条为依据[J]. 敬梓源. 宿州学院学报. 2018(09)
[9]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防范[J]. 徐峰. 中国市场. 2018(23)
[10]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J]. 吴月. 产权导刊. 2018(08)
本文编号:3580738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jingjifalunwen/35807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