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设备移作他用违规行为解析
发布时间:2022-01-14 16:39
<正>特定减免税设备经政府主管部门依法核准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进口后,海关在一定期限内对减免税设备进行后续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减免税设备进口后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
【文章来源】:中国海关. 2020,(08)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改变减免税设备使用主体
改变减免税设备核定用途
减免税设备用于自身生产且向他人提供加工服务
两点结论
本文编号:3588852
【文章来源】:中国海关. 2020,(08)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改变减免税设备使用主体
改变减免税设备核定用途
减免税设备用于自身生产且向他人提供加工服务
两点结论
本文编号:3588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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