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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股实债投资的性质认定

发布时间:2022-01-27 19:20
  名股实债投资的性质不应区分对内、对外效力而分别判断。以借贷为目的股权投资或增资扩股协议系通谋虚伪行为,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事由以及相反行为时,应认定为债权投资协议;其他债权人不属于通谋虚伪行为中不得对抗的第三人,债权人不必然是交易债权人,即使在交易的环境下也只对公司产生信赖,不受外观主义保护。在具体情形中,其他债权人的存在不影响判断投资性质。 

【文章来源】: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20,36(03)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不涉第三人时名股实债协议的性质认定
    1. 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协议通常系通谋虚伪行为
    2. 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协议在特殊情况下为真实意思表示
    3. 小结
三、名股实债中的其他债权人不属于不得对抗的第三人
    1. 债权人不属于通谋虚伪行为中不得对抗的第三人
    2. 善意第三人限于交易行为的第三人
    3. 应区分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对象
    4. 小结
四、具体情形下的名股实债性质判断
    1. 投资者债权人不得就“股权”主张强制执行
    2. 目标公司债权人的存在不影响名股实债的性质判断
    3. 小结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名股实债司法裁判实务的总结与反思[J]. 赵育才.  金融法苑. 2018(01)
[2]明股实债:形式与实质之争——兼论新华信托与湖州港城置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J]. 贾杰.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03)
[3]论商事外观主义[J]. 刘胜军.  河北法学. 2016(08)
[4]名为借款但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应认定为投资[J]. 滕艳军.  人民司法. 2014(10)

硕士论文
[1]名股实债的法律适用研究[D]. 高璐祎.四川师范大学 2018



本文编号:3612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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