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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权?

发布时间:2022-02-23 06:51
  <正>由于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系关联公司,2014年8月,承包人与马某先签订责任合同,约定马某承建某项目三个标段的工程。2014年10月,经招标,承包人与发包人就该三个标段工程签订施工合同。马某实际承包施工了该工程。竣工结算阶段,马某与发包人、承包人三方签订付款承诺书,承、发包人承诺共同支付工程款。 

【文章来源】:中国建筑金属结构. 2020,(08)

【文章页数】:1 页

【文章目录】:
律师观点:
    1. 马某与承包人签订的责任合同系非法转包合同。马某系工程实际施工人。
    2. 实际施工人马某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 马某可以依据付款承诺书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
    4. 对实际施工人的启发。



本文编号:3641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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