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采购领域中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从五个典型案例出发
发布时间:2022-02-24 08:02
本文认为,为强化《反垄断法》对政府采购领域中行政垄断的治理,一是应处理好《反垄断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多元政策目标之间的冲突与协调;二是明确政府采购中的哪些行为纳入反行政垄断范畴;三是协调不同执法主体及统一加重法律责任;四是坚持竞争中性理念、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进一步落实。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采购. 2020,(06)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反垄断法》在政府采购领域适用的五个典型案例
(一)A省B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药品采购行政垄断案。1
(二)C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在交通违章罚款管理中涉嫌行政垄断案。2
(三)D省E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行政垄断案。3
(四)F省G市环保局指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服务单位行政垄断案。4
(五)H市I公司诉J省教育厅行政垄断案。5
二、从典型案例看《反垄断法》在政府采购领域适用的特点
(一)处理的行政垄断行为主体种类较多,但又相对集中。
(二)可分为地方保护型和非地方保护型(优待特定企业)行政垄断。
(三)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存在争议。
1. 争议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
2. 争议行为是否属于政府采购。
(四)是否属于正常、合法履行行政职能较难判断。
(五)法律责任明显偏轻且落实成疑。
三、强化《反垄断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中行政垄断的若干思考
(一)处理好多元法律政策目标之间的冲突与协调。
(二)明确政府采购中的哪些行为纳入反行政垄断范畴。
(三)协调不同执法主体及强化法律责任。
1. 协调执法主体。
2. 强化法律责任。
(四)坚持竞争中性理念、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进一步落实。
1. 坚持竞争中性理念。
2. 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进一步落实。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竞争中立的规则及其引入[J]. 刘笋,许皓. 政法论丛. 2018(05)
[2]反垄断法视角下药品集团采购(GPO)发展困境及突破——以深圳市GPO被国家发改委叫停事件为切入点[J]. 孙晋,闫晓梦.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8(05)
[3]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积极纠正交通违章罚款管理中排除限制竞争行为[J].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18(07)
[4]推进药品集团采购应当符合公平竞争原则——以深圳GPO行政垄断案为例[J]. 靳静.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17(05)
[5]法律属性是核心 政府采购合同性质定位之考量[J]. 肖北庚. 中国政府采购. 2017(04)
[6]政府采购合同法律性质再探析[J]. 何红锋. 中国政府采购. 2017(02)
[7]竞争中立:国企改革、贸易投资新规则与国家间制度竞争[J]. 冯辉. 环球法律评论. 2016(02)
[8]药品集中采购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的相关思考[J]. 王莹. 中国政府采购. 2016(01)
[9]主要发达经济体推进“竞争中立”原则的实践与比较[J]. 张琳,东艳.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2015(04)
[10]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性质——基于对“两阶段理论”的借鉴[J]. 陈又新. 行政法学研究. 2015(03)
本文编号:3642309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采购. 2020,(06)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反垄断法》在政府采购领域适用的五个典型案例
(一)A省B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药品采购行政垄断案。1
(二)C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在交通违章罚款管理中涉嫌行政垄断案。2
(三)D省E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行政垄断案。3
(四)F省G市环保局指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服务单位行政垄断案。4
(五)H市I公司诉J省教育厅行政垄断案。5
二、从典型案例看《反垄断法》在政府采购领域适用的特点
(一)处理的行政垄断行为主体种类较多,但又相对集中。
(二)可分为地方保护型和非地方保护型(优待特定企业)行政垄断。
(三)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存在争议。
1. 争议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
2. 争议行为是否属于政府采购。
(四)是否属于正常、合法履行行政职能较难判断。
(五)法律责任明显偏轻且落实成疑。
三、强化《反垄断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中行政垄断的若干思考
(一)处理好多元法律政策目标之间的冲突与协调。
(二)明确政府采购中的哪些行为纳入反行政垄断范畴。
(三)协调不同执法主体及强化法律责任。
1. 协调执法主体。
2. 强化法律责任。
(四)坚持竞争中性理念、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进一步落实。
1. 坚持竞争中性理念。
2. 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进一步落实。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竞争中立的规则及其引入[J]. 刘笋,许皓. 政法论丛. 2018(05)
[2]反垄断法视角下药品集团采购(GPO)发展困境及突破——以深圳市GPO被国家发改委叫停事件为切入点[J]. 孙晋,闫晓梦.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8(05)
[3]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积极纠正交通违章罚款管理中排除限制竞争行为[J].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18(07)
[4]推进药品集团采购应当符合公平竞争原则——以深圳GPO行政垄断案为例[J]. 靳静.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17(05)
[5]法律属性是核心 政府采购合同性质定位之考量[J]. 肖北庚. 中国政府采购. 2017(04)
[6]政府采购合同法律性质再探析[J]. 何红锋. 中国政府采购. 2017(02)
[7]竞争中立:国企改革、贸易投资新规则与国家间制度竞争[J]. 冯辉. 环球法律评论. 2016(02)
[8]药品集中采购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的相关思考[J]. 王莹. 中国政府采购. 2016(01)
[9]主要发达经济体推进“竞争中立”原则的实践与比较[J]. 张琳,东艳.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2015(04)
[10]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性质——基于对“两阶段理论”的借鉴[J]. 陈又新. 行政法学研究. 2015(03)
本文编号:364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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