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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视野下我国海运货物留置权之历史变迁与未来展望

发布时间:2022-08-01 12:02
  立足于物权法的视野梳理我国海运货物留置权的历史变迁。就货物留置权的范围而言,不同国家与地区海商法与民商法的规定存在差异。在我国,相关物权法律与《海商法》规定的不明确催生了普通货物与海运货物留置权之间的冲突,司法实践认为:海运货物留置权的行使仅针对货方"所有"的货物。与法定留置相比,合同留置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允许当事双方约定扩大留置的范围。就货物留置权成立的前提而言,《物权法》中的商事留置权制度并未应用于海运货物留置的相关案件。与之相比,英国法允许当事双方通过合同约定"一般留置权",使得货物的留置不必受限于"牵连关系"。我国《海商法》的修改应当遵循这种历史流变:在法定留置权方面,充分尊重相关司法实践;在合同留置权方面,允许当事双方约定留置范围与留置前提,从而体现司法与立法上的效率性。 

【文章页数】:10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国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留置权的实务与创新——兼论《海商法》第87条释义[J]. 周燡.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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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论海商留置权的行使[J]. 蒋正雄.  海大法律评论. 2006(00)
[6]海商合同留置权析[J]. 蒋正雄.  上海海运学院学报. 2003(02)
[7]法律术语的翻译与法律概念的解释——以海上货物留置权的翻译和解释为例[J]. 傅郁林.  北大法律评论. 1999(01)

博士论文
[1]海运货物留置权法律制度研究[D]. 孙光.大连海事大学 2011



本文编号:3667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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