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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视野下海商法“责任限制”丧失条件之分析

发布时间:2022-09-29 12:19
  对于海商法中"责任限制"的丧失条件,法律对单位责任限制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相同。与民法"重大过失"相比,在我国,海商法"明知而不为"与民法"应知而不知"尽管在文本表述上有所差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采纳同一标准,即"客观标准";但英美法国家对"明知而不为"依然采纳不同于民法的"主观标准",承运人责任限制较难被打破。相比之下,我国法院的认定标准更为科学。我国《海商法》的修改应当进一步借鉴民法"重大过失"制度,在原有责任限制丧失条件"故意或明知而不为"的基础上,增加一项"应知而不知"。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中国对“明知可能造成损失却轻率地”采客观认定标准
    (一)海商法“明知而不为”的标准与民法“应知而不知”的差异:基于法律文本的解读
    (二)“明知可能造成损失却轻率地”与“重大过失”相一致:基于法院判决的分析
二、英美法国家对“明知可能造成损失却轻率地”采主观认定标准
三、总结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严重违法航行者应丧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J]. 林焱.  航海. 2016(06)
[2]台湾“海商法”最新修法之评述[J]. 何丽新.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5(02)
[3]重大过失理论的构建[J]. 叶名怡.  法学研究. 2009(06)
[4]浅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J]. 崔岩.  中国水运(学术版). 2006(10)

硕士论文
[1]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D]. 周伟严.上海海事大学 2007



本文编号:3682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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