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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人格困境”探析

发布时间:2023-02-14 20:2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之间究竟构成何种法律关系,一直是久争未决的问题。部分观点认为:董、监、高与普通劳动者不同,应当按照商事主体来对待,因此董、监、高与公司系委托代理关系,而并非劳动关系,不应当受制于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部分观点认为公司法中的委任关系与劳动法的劳动关系并不冲突,可同时适用。那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究竟是委托代理关系、劳动关系,还是同时具备"双重人格"值得梳理和讨论。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法律关系项下的应然之义
    (一)董、监、高是否与公司构成委托代理关系
    (二)董、监、高是否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
二、法律规定项下实然之现状
三、高级管理人员双重身份在实践中的困境
    (一)委托代理关系与劳动关系解除条件差异辨析
    (二)两种法律关系衔接问题



本文编号:3742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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