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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权司法拍卖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发布时间:2023-02-26 21:35
  现行《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在股权强制执行中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保证了其他股东在股权强制执行这一特殊程序中的优先地位,但对于具体如何行使,法律并未作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亦存在着诸多的争议。依据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内容,股权强制转让的首要处理方式即是拍卖,但拍卖制度以“价高者得”为原则,讲求公平价值,拍卖中各竞买人同台竞争且地位平等,拍卖标的花落谁家完全由出价高低决定,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讲求的是“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性,一旦股东在合法的时间内提出按第三人给出的“同等条件”购买股权,那么该股东就将获得优先受让的机会。显而易见,无论从字面意思还是从制度的内涵来看,二者都存在着天然的冲突,前者毫无“同等条件”而言,后者则毫无平等之体现,执行法院在股权强制执行中既要保证司法拍卖的公正性,又要尊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利,存在着两难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给出了司法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一般规则,相对来说弥补了《公司法》有关内容的缺陷,但由...

【文章页数】:3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股权司法拍卖及其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冲突
    (一)股权司法拍卖的规范依据
    (二)股权司法拍卖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冲突
二、股权司法拍卖中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中的问题
    (一)通知程序的进行
    (二)“同等条件”的确定
    (三)拍卖方法的选择
    (四)多个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对
    (五)竞买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后违约的处理
    (六)网络司法拍卖的特殊问题
三、股权司法拍卖中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优化
    (一)优化通知程序
    (二)以“询价法”确定“同等条件”
    (三)统一按出资比例处理拍卖中多个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
    (四)禁止股东违约后再主张优先购买权
    (五)优化网络司法拍卖规则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本文编号:375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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