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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 ————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为研究对象

发布时间:2023-03-03 22:49
  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我国各种各样的企业形态中占比重相对较大的一种,这种企业形态的优点是管理自由具有灵活性,并且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大部分的中小企业会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绝大多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是规模小,股东人数相对较少,所以具有人合性。在股权自由转让的原则下,为了保障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与封闭性,会采取具有一定限制的股权转让方式,也就是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公司法》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较为笼统,导致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依据表现出模糊的缺陷,无法满足司法实践中复杂的争端解决的需求。一直以来学界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问题众说纷纭。学界以往的主流观点是“形成权说”,但此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的相关规定更倾向于请求权性质的优先购买权。事实上请求权性质的优先购买权更能使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得到平衡。并且也能够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的反悔权提供法理基础。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问题,因为立法的缺憾也常给司法实务带来困扰。所以对行使条件中涉及的具体问题也应当通过立法加以明确。例如,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主体范围不应当只是异议...

【文章页数】:4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概念、性质与法理基础
    (一) 股东优先购买权概念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三)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理基础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一)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主体
    (二)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程序
    (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四)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
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损害与救济
    (一)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损害
    (二)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救济
四、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排除
    (一) 公司章程规定排除股东优先购买权
    (二) 转让股东的反悔权
    (三) 法定继承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四) 股东之间互相转让股权
    (五)其他股东未在规定期限内主张优先购买权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本文编号:375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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