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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数据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告知同意原则

发布时间:2023-03-12 03:02
  大数据时代,告知同意原则是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最重要的合法性原则之一,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言,同意原则亦是不法阻却事由。由于信息科技的发展,告知效果的虚化、同意之"理性人"基础受到冲击、同意原则与大数据技术模式功能相抵牾,告知同意原则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受到质疑。然而,告知同意原则的理论基础不可放弃,告知虚化问题亦可解决,因此只需对其进行适度改造即可。对个人信息按蕴含的利益进行类型化区分,即分为与人格尊严直接相关的个人信息(敏感信息)和与人格尊严没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一般个人信息),以对不同类型的个人信息进行有梯度的保护。灵活运用不同的同意模式、采用多视角解释方法以及注重多种利益衡量,对大数据技术对数据二次利用及组合利用、同意或离开二选一情境下同意的任意性等问题进行类型化分析,进而判定同意是否有效、是否可以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不法阻却事由。告知同意原则不是万能的,欲实现个人信息的保护与流通的平衡,也应注意使用其他合法性事由。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告知同意原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法阻却事由
二、大数据时代告知同意原则之质疑
    (一)告知效果的虚化。
    (二)同意理论基础之“理性人”质疑。
    (三)与大数据技术发展模式、功能及现实相抵牾。
三、大数据时代告知同意原则放弃不可行
    (一)告知虚化问题可以解决。
    (二)同意原则之理论基础不可放弃。
    (三)同意模式具有现实的不可替代性。
四、大数据时代告知同意原则之改造
    (一)刑法中同意原则的新问题。
        1. 大数据时代信息组合利用或二次利用问题。
        2. 同意模式之选择问题。
        3. 同意任意性判断问题。
    (二)应对之道:个人信息利益类型化分解。
        1. 个人信息分类标准:敏感个人信息与一般个人信息。
        2. 个人信息类型化之多层次保护。
            (1)个人信息组合利用与目的外利用。
            (2)不同类型个人信息同意模式的选择。
            (3)同意或放弃服务二选一之同意任意性考量。
五、结语



本文编号:37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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