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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18 17:43
  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标志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我国初步确立。《意见》确立一方面表明在经济新常态下我国对正确处理市场和政府关系进一步的深刻认识,另一方面也强调公平竞争才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由之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推动竞争政策立国的重要手段,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确立并非空穴来风,此制度是对经典马克思主义竞争观和当代社会主义竞争观在竞争理论上的继承和创新,对发展马克思主义竞争理论和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措施,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百利而无一害。实践中,排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大量存在。其中,政府采购领域存在大量区域封锁、对供应商歧视待遇、指定或限定交易对象、实行信息壁垒等政策措施对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破坏性极强。虽然作为“事后执法”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制,但实践效果并不理想。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事前防御”的有效制度能够弥补反垄断执法“事后执法”中的缺点与不足。因此必须对政府采购领域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才能有效规制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完...

【文章页数】:6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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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1.2.1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2 研究思路
        1.2.3 研究方法
    1.3 研究的创新点和关键问题
        1.3.1 研究的创新点
        1.3.2 研究的关键问题
2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概述
    2.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概念
    2.2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2.2.1 经典马克思主义竞争观
        2.2.2 当代社会主义竞争观
    2.3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之原因
3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引入公平竞争审查的原因与意义
    3.1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政府限制竞争行为分析
        3.1.1 实施区域封锁
        3.1.2 对供应商歧视待遇
        3.1.3 指定或限定交易对象
        3.1.4 实施信息壁垒
    3.2 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的意义
        3.2.1 有效规制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
        3.2.2 完善政府采购领域的监督机制
        3.2.3 促进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相协调
4 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的困境
    4.1 审查主体缺乏拘束力
    4.2 审查对象不明确
    4.3 审查标准的文件位阶低、标准模糊
    4.4 审查程序不明、缺乏救济
5 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的域外实践及启示
    5.1 澳大利亚
    5.2 美国
    5.3 韩国
    5.4 日本
6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我国政府采购领域实施的建议
    6.1 增强审查主体拘束力
    6.2 明确审查对象
    6.3 加强审查标准法治化,细化审查标准
    6.4 明确审查程序,完善救济措施
7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致谢



本文编号:3763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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