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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新公司法下物权式的股东间纠纷案件解决方案探究

发布时间:2023-03-23 23:13
  为了达到公司稳定高效的理想发展目标,新《公司法》作出了适应性修改,在此背景之下,公司需要对新公司法下物权式的股东间纠纷案件解决方案进行深入探析。文章分析了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修改,并从微观的非诉程序以及宏观股东间的相互对抗权利两个角度探究解决方案,认为类似的做法不但符合公司既有发展战略,而且有益于企业股东权益保护力度的强化。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新公司法下物权式的股东间纠纷发生的背景
    (一)相关案例介绍
    (二)我国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
    (三)我国公司法修改中遇到的问题
二、物权式的股东间纠纷非诉程序解决
    (一)明确非讼原则和程序
    (二)完善非诉程序的设置与实施
    (三)可选择申请程序的事实条件
三、以股东间纠纷处理为目标的相互对抗权利关照
    (一)发起股东间过错责任的关照问题
    (二)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
    (三)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发生分离的情况
    (四)完善股权确认程序,优化实体规则
四、结语



本文编号:3768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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