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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股东内部协议的效力及纠纷解决 ————以金某喜诉金某文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为例

发布时间:2023-03-26 13:04
  公司是市场经济中的基本经济组织,是民商法规范中的基本法律主体,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稳定性直接关系到整个市场经济体系运行的稳定性。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组织体系中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其数量最多,足以影响到整个市场经济信用体系的状况。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往往更接近于合伙法律关系,他们往往会就股东或者发起人之间的出资问题进行约定,并进而影响或者决定公司的股权结构。这种约定的民事性在实践中又往往会与公司法所遵循的登记主义原则发生冲突。特别是对于一些股东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并没有严格遵循登记规则的意识和习惯。这就为公司的内外部法律关系埋下了隐患。近年来,在处理公司股东内部协议领域,认定股东内部协议效力成为了主要趋势。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代表性的案例裁判凸显了平衡内部股东协议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但是,对于股东之间内部协议的效力认定,则需要充分结合案例实际进行区别对待。本文以典型案例为视角,系统分析公司股东之间内部协议的效力,论证股东内部协议的适用路径,分析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结构,有针对性地为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出资人提供规避法律风险的合理化建议。

【文章页数】:3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案情简介与争议焦点
    一、案件基本事实
    二、案件争议焦点
第二章 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一、隐名股东的含义
    二、我国公司法对待隐名股东的态度
    三、隐名股东法律适用的原则
        (一)实际出资的真实性证据
        (二)相关协议的真实性
        (三)利害关系人的诉求
第三章 公司股东内部协议的效力
    一、股权代持协议的复杂性
        (一)隐名股东股权代持的复杂性
        (二)股权代持人身和财产关系的复杂性
    二、隐名股东内部协议的效力判定
        (一)内部协议的基本民商法规则
        (二)内部协议与外观主义的结合
        (三)内部协议的法律责任界定
第四章 案件评析
    一、案件产生的社会背景
    二、处理本类案件的法律原则及裁判评析
        (一)单一的接受或者否弃外观主义原则并不可取
        (二)股东内部协议认定应遵循民商事基本法律规则
        (三)本案争议焦点的观点
    三、股东出资法律风险防范
        (一)在法定范围内利用股东出资认缴制
        (二)处理好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
        (三)处理好内部协议与工商登记之间的关系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后记



本文编号:37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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