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强制性与任意性规范之界定
发布时间:2023-04-03 18:41
当前的中国公司法正处在转型期。学界对公司法性质的认知发生了几次转变,确立了公司法为私法的共识。公司法的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公司法规范的性质。公司法应当以任意性规范为主,以强制性规范为辅。然而转型期的公司法并不能完备处理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的界限,产生了立法漏洞。这使实务界产生了争议。本文认为:以立法价值取向为根本标准,以公司类型、内外部关系、规范类型为宏观标准,以受信义务、披露义务等为微观标准。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寻争议之根源公司法的性质与公司法规范
(一)公司法的性质
(二)公司法规范的性质及转型期的现状
(三)界定规范的争议之处——本末倒置的错误界定
二、除本末倒置界定之陋习——重置规范界定标准
(一)宏观标准
(二)微观标准
三、探规范的核心价值——界定之根本标准
(一)效率
(二)安全
本文编号:378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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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寻争议之根源公司法的性质与公司法规范
(一)公司法的性质
(二)公司法规范的性质及转型期的现状
(三)界定规范的争议之处——本末倒置的错误界定
二、除本末倒置界定之陋习——重置规范界定标准
(一)宏观标准
(二)微观标准
三、探规范的核心价值——界定之根本标准
(一)效率
(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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