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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股东表决权的规制探析

发布时间:2023-04-26 01:22
  2013年修正的《公司法》出台后,实现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向认缴制的转变,资本认缴制的实施为公司内部管理提供了更大的自治空间,表决权成为公司管理中股东最核心的权利。《公司法》第42条明确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具体按照认缴出资或实缴出资比例在学界尚有争议,特别是对认缴期限届满未缴足出资的瑕疵股东表决权的限制,未作明确规定。文章建议根据具体出资情况划分,对于认缴期已满未出资的股东可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或股东(大)会等形式对其表决权加以限制。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认缴制对股东权利的影响
    (一)是否造成股东行使权利的不平等
    (二)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债务偿还责任
二、认缴制下行使股东表决权存在的问题
    (一)《公司法》第42条对“出资比例”的定义模糊
    (二)是否应当限制超期未出资股东的表决权
三、认缴制下行使股东表决权问题的规制
    (一)认缴期内对股东表决权的规制
    (二)认缴期届满对股东表决权的规制
四、结语



本文编号:380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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