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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优化的“监管”与“去监管”权衡

发布时间:2023-04-26 22:01
  私法自治与国家监管是两种对立的理念。如何协调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是营商环境优化背景下公司法的必然选择。公司实践中所出现的国家监管困境,与传统的法经济学理论密切相关。法经济学者将构成市场机制的各种制度分解为各个"交易制度"进行分析,且一味信奉私法自治至上的理念,从而导致公司治理困难重重。为此,解决公司滥用自治原则的有效方法之一,是需要重新审视公司法中国家监管的机能。具体而言,政府管制的价值尺度、技术路线是基础理论选择,而国家监管的决策框架和制度安排则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方法体现。在此基础上,作为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可以有效避免公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泡沫经济现象。因此,公司法的部分规范可以作为公法的组成部分。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法律适用的困惑:自由和监管的分界
    (一)何谓公司法的监管机理
    (二)公司法私法规范的困境与出路
二、商业判断规则与对价原则:监管的价值尺度之争
    (一) 商业判断规则的涵涉范围
    (二) 商业判断规则与对价原则的冲突与协调
三、公共政策工具:监管的技术路线
    (一) 多德—弗兰克法案的启示
    (二) 公司法的公共政策效应
    (三) 资本市场法的管制方法
四、 再论公司治理:监管的决策框架
    (一) 监管的主体和方式
    (二) 治理因素的一体化及其程度
    (三) 治理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
五、 公司并购立法现状:监管的几个制度选择
    (一) 法定收购方式的排他性条款
    (二) 收购防御措施中非股东利害关系人的对价
结语:公司法的部分规范可否定位为公法



本文编号:3802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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