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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董事之可能与构建

发布时间:2023-05-20 09:26
  在董事能否由法人担任这一问题上,各国立法存在较大差异。我国法律虽无明确规定,但从解释论上而言实际将董事局限于自然人范围之内。然而,"董事只能由自然人担任"这一规范解释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值得商榷。事实上,法人担任董事所涉及的人格问题、代表人利益冲突以及董事独立性疑虑均能够在法人董事制度内部实现逻辑自洽。法人董事在提高董事会实效、回应法人股东需求,以及平衡控制股东责任等方面具有自然人董事所不可比拟的优势。不论是于集团内部为母公司提供对子公司实质合理的驾驭之术,还是引入专业管理公司进入董事会改善公司治理之困境,均是法人董事于商业环境之有效运用。此外,法人担任公司董事的构建,可通过建立强制任命常任代表与完善连带责任规则等制度予以实现。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自然人董事“一统江山”是否具有合理性
二、当前规则:法人董事制度探寻
    (一)影影绰绰的国内立法
    (二)见仁见智的域外规则
三、制度论争:法人董事之质疑与回应
    (一)异议蜂起:法人董事之质疑
    (二)颠扑不破:法人董事制度质疑之回应
        1.法人担任董事的资格与能力问题。
        2.董事身份疑虑与代表人利益冲突问题。
        3.董事独立性之惑。
四、制度优势:改善公司治理的另一种思考
    (一)改善董事会职能
        1.董事会的职能。
        2.法人董事对董事会职能的改善。
    (二)法人股东治理力量的发挥
    (三)大股东过度控制的司法监督
五、商业实践:法人董事的可能应用
    (一)集团公司治理结构优化
    (二)专门管理实体参与董事会
六、实现路径:法人董事的制度构造
    (一)法人董事的规范要素
        1.明文承认法人董事并重构董事消极资格。
        2.常任代表的强制任命。
        3.连带责任。
    (二)可能面临的问题
        1.有限责任庇护。
        2.透明性顾虑。
七、结语



本文编号:3820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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