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非授权支付的责任分担规则
发布时间:2023-11-11 11:47
《电子商务法》第57条第2款应当作为互联网非授权支付责任分担规则的核心规范。支付委托合同可作为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与用户间法律关系的基础。既有裁判实践在电子支付提供者承担非授权支付责任与用户分担责任的法律结构上存在重大分歧与无法克服的缺陷。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结合《电子商务法》第57条第2款,用户可向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主张支付委托合同的履行请求权,要求其偿还资金,使得后者承担非授权支付的损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可以向存在重大过失的用户主张违反附随义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分担责任。倘若非授权支付涉及多个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由直接管理用户账户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先行承担损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证明支付获得授权及用户存在重大过失违反附随义务。裁判者不能在单凭互联网支付记录的场合判定授权支付的高度盖然性,也应谨慎地推定用户存在重大过失。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互联网支付的法律框架
(一)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与用户的支付委托合同
(二)三种主要互联网支付的业务模式
1.网上银行
2.支付账户型第三方支付
3.支付网关型第三方支付
三、非授权支付责任承担的教义学构造
(一)裁判实践立场的考察
1.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裁判思路截然对立
2.双方分担责任的法律结构、比例差异显著
3.裁判实践的评析
(1)违约损害赔偿思路的妥当性存疑
(2)违约损害赔偿思路加重用户的证明负担
(3)既有责任分担的法律结构含混不清
(二)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构造
1.《电子商务法》第57条第2款前句的解释论
2.资金偿还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并行适用
(三)用户分担责任的构造
1.通过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分担责任
2.损害赔偿请求权数额的限定
四、非授权支付的责任承担主体判定
(一)非授权支付损失的先行承担者
1.裁判实践立场的考察
2.账户管理支付服务提供者先行承担损失
(二)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间的追偿关系
1.银行对支付网关型支付机构的追偿依据
2.支付账户型支付机构对支付网关型支付机构的追偿依据
五、非授权支付的证明责任分配
(一)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证明责任
1.授权支付的证明责任承担者
2.授权支付证明标准之判定
(二)用户分担责任的证明责任
1.损害赔偿的证明责任承担者
2.用户过错可否推定的比较法与我国的裁判实践
3.用户过错推定之适用与限制
六、余论:面向互联网环境的法教义学
本文编号:3862535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互联网支付的法律框架
(一)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与用户的支付委托合同
(二)三种主要互联网支付的业务模式
1.网上银行
2.支付账户型第三方支付
3.支付网关型第三方支付
三、非授权支付责任承担的教义学构造
(一)裁判实践立场的考察
1.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裁判思路截然对立
2.双方分担责任的法律结构、比例差异显著
3.裁判实践的评析
(1)违约损害赔偿思路的妥当性存疑
(2)违约损害赔偿思路加重用户的证明负担
(3)既有责任分担的法律结构含混不清
(二)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构造
1.《电子商务法》第57条第2款前句的解释论
2.资金偿还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并行适用
(三)用户分担责任的构造
1.通过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分担责任
2.损害赔偿请求权数额的限定
四、非授权支付的责任承担主体判定
(一)非授权支付损失的先行承担者
1.裁判实践立场的考察
2.账户管理支付服务提供者先行承担损失
(二)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间的追偿关系
1.银行对支付网关型支付机构的追偿依据
2.支付账户型支付机构对支付网关型支付机构的追偿依据
五、非授权支付的证明责任分配
(一)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证明责任
1.授权支付的证明责任承担者
2.授权支付证明标准之判定
(二)用户分担责任的证明责任
1.损害赔偿的证明责任承担者
2.用户过错可否推定的比较法与我国的裁判实践
3.用户过错推定之适用与限制
六、余论:面向互联网环境的法教义学
本文编号:386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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