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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经济法视角下的企业责任

发布时间:2014-07-13 09:19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些社会利益包括雇员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以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
  企业社会责任是对企业绝对营利性的一种修正和补充,注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即企业要树立二元目标,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笔耕论文,也要兼顾其他利益相关者和社会整体的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可以说,企业的社会责任其实就是企业的社会义务。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未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
  在企业责任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我国政府制定了多部法律来规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然而,如此多的法律尚未形成一个有机的体系,每部法律中也存在亟待完善的问题。
  第一,《公司法》第五条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信息披露制度内容不健全,政府对公司的监管失位,除此以外,没有更多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条文。
  第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企业的违法行为惩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过低,在市场竞争中,部分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牟取暴利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欺骗消费者,既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又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宗旨不符。然而,根据这两部法律的规定,消费者仅可获得双倍的赔偿,我国并未规定真正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第三,《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落后,迫切需要修订,而且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没有得到贯彻和落实。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企业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但是不能够受到应有的法律处罚。
  (二)非政府组织的法制建设滞后
  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独立于企业和政府之外民间的,按照章程运行的社会组织形式,具有非营利性、非政治性和社会公益性的显著特征。一方面非政府组织自身没有独立性,带有严重的行政色彩,成立的非政府组织的工作重点依然是政府行为,无形中继续强化政府的职能,忽视了行业利益、违背了非政府设立的初衷。另一方面我国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非政府组织的设立起步晚,各行业协会、组织的作用有限,并不能真正维护所代表团体的利益。
  (三)缺乏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
  企业是市场经济中主要的主体,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企业的根本目的。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处于发展阶段,而且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存在多种形式的企业,如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跨国公司等。我国企业在这样的背景下,只从自身利益出发,注重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认为社会责任增加了企业的成本,未认识到企业与社会相互依存的关系,不能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忽略了企业对社会的责任。
  三、经济法视角下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完善(一)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
  1.完善相关法律,建立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
  政府需要以《公司法》为核心,完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社会保障法》等部门中存在的问题,使之形成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
  2.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在古罗马时代就已经是法律制度整体构建的一部分,市场经济中的公益诉讼是指社会公众或个人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的行为,代表受害者或社会公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它具有其它制度无法替代的优越性,弥补私益诉讼的不足。
  (二)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功能
  1.增强非政府组织的独立性,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利
  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需要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社会公众多方共同推进的事业。我国非政府组织的依附性、局限性阻碍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例如,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消费者协会是典型的非政府组织,也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协调者,代表消费者的利益,我们应该增强消协的独立地位,发挥消协的优势,加强法制宣传,降低解决社会责任的法律成本。
  2.鼓励非政府组织建立联系网络
  从推广社会责任的角度看,目前,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程度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如果非政府组织能够脱离政府,成为独立的社会主体,形成世界性的联系网络,就可以利用企业经济活动的全球化,直接推动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3.非政府组织应提高社会公众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能力
  当前,我国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还比较陌生,这就需要非政府组织发挥自身的优势,帮助公众了解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使他们意识到企业推行社会责任与自己的利益息息相关,企业推行社会责任是企业的义务。
  (三)建立和完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
  社会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是收益信息,存在很大缺陷。为了能让企业积极主动的去承担社会责任,应该通过立法规定强制性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将企业的收益信息、职工权益保护情况、产品或服务的性能与安全信息、环境保护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对社区及公益事业所做贡献的信息、商业道德等等,都经常向社会公开,形成全社会和公众对其进行监督的局面。另外,还需要通过立法规范统一的社会责任报告方法,明确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主体范围以及主要方式,制定适合实际情形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准则和标准,这样才可以更好的维护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文编号:3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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