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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幸咖啡虚假陈述案法律适用探讨——以中美证券法比较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4-01-25 07:28
  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严重违反了中美两国证券法上对于信息披露真实性、及时性的基本要求,其虚假陈述行为将面临中美两国证券法上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其中民事责任的认定是瑞幸咖啡案法律适用的重点问题。本文通过对中美证券虚假陈述法律责任的对比,从法律依据、诉讼主体、行为要件、主观要件、因果关系认定等角度,分析了瑞幸咖啡虚假陈述案件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瑞幸咖啡财务造假的具体案情,重点探讨做空机制下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证券服务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以及我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条款的适用问题。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中美证券法反虚假陈述基本制度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二)虚假陈述的多种法律责任
    (三)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二、中美证券法上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认定
    (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诉讼主体
        1. 适格原告
        2. 被告范围
    (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行为要件
        1. 虚假陈述行为的类型
        2. 重大性标准
    (三)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四)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
三、瑞幸咖啡虚假陈述案件法律责任认定中的重点问题
    (一)做空机制下虚假陈述案件揭露日的认定
        1. 揭露日的重要意义
        2. 中美证券法上揭露日的认定依据
        3. 做空报告难以作为揭露日的认定依据
    (二)虚假陈述案件中证券服务机构的民事责任
    (三)我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条款的适用



本文编号:3884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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