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
发布时间:2024-02-07 01:39
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律条文自身所固有的缺陷等因素共同作用,使得成文法体系下的法律文本漏洞自始存在并且更为明显,因此而暴露出来的不完备性之弊端不可避免,这一现象在不同的部门法表现可能各不相同,但鲜有例外。将此投射到金融法领域中,表现尤为突出。金融创新引起金融交易活动变动不居,金融深化又使得金融发展不断超越传统,金融发展过程中的“常”与“变”要求法律必须作出适应性的变革,才能保证法律的生命力,以对时代发展做出积极地回应。然而,尽管金融法律也在不断地更新和完善,但成文法法条的有限性与不断发展的金融领域无限性所产生的矛盾和引起的金融法律纠纷不断膨胀,同时金融法还是新兴的法律部门,更加剧了金融法与金融实践之间所存在的难以消弭的缝隙。这一问题并不只是在逻辑推演中得到证实,在实践运行中同样也得到了验证,在涉及金融类问题上的守法、执法以及司法等环节都有典型实例可以作为佐证。因而,金融法律在应对不断变化流动的金融现象过程中,局限频现,那么在此语境下,金融法当然不能无所作为,但在这一过程中应作何为?能作何为?在此,金融法首先需要对法律漏洞进行合理界定。金融立法中所产生的这一问题是否依然必须通过同样...
【文章页数】:212 页
【学位级别】:博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剩余立法权生成逻辑及其运行基础
第一节 剩余立法权基本释义
一、立法权基本概念
二、何为剩余立法权
第二节 剩余立法权何以生成
一、立法不作为中的剩余立法权的产生
二、立法转型过程中剩余立法权的产生
三、统一法律适用中剩余立法权的产生
第三节 两大法系剩余立法权运行的镜鉴
一、普通法系剩余立法权运行概述
二、大陆法系剩余立法权运行概述
第四节 剩余立法权的边界及其约束
一、剩余立法权与原生性立法权的边界
二、剩余立法权权力行使的约束及监督
第五节 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意蕴与涵摄
一、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意蕴
二、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进路
第二章 金融变革语境中的剩余立法权
第一节 金融的深化与创新
一、行政性金融向普惠性金融的转变
二、传统性金融向创新性金融的转变
三、资本不足向透明度不彰风险转变
四、资金融通向财富管理的功能转变
五、金融抑制向金融深化的理念转变
六、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的模式转变
第二节 金融变革中的金融法律关系要素更新
一、金融法律关系内容的变化
二、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扩大
三、金融交易权义结构的更新
四、金融交易对象范围的发展
五、金融法律条款技术性增强
第三节 实定法状态下金融法运行的追问
一、金融立法真的已经逻辑自足了吗?
二、法官适用金融法真的没有续造吗?
三、金融立法与金融司法真的无涉吗?
四、适用创新真的打破成文法体系吗?
第四节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法理基础
一、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是针对法律建构主义的修正
二、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是对立法实践不完美的确认
三、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是维护法律实质公平的选择
四、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是适应经济基础巩固的需要
第五节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现实动因
一、金融的开放性与广域性致使法律无法实现无缝规制
二、法律运行中人化努力不足与人际差别对金融法误解
三、“不得拒绝裁判”形成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时机
四、金融法的渊源为司法主张其剩余立法权生成了空间
第六节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悖论破解
一、成文法体系中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可能性
二、金融法律规则与金融司法裁判规则贯通的逻辑梳理
三、金融立法强制保留与剩余立法权行使的合法性辨正
四、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民意基础扩张性阐释
第三章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分配与可能路径比较
第一节 监管立法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理论与实践
一、金融监管立法的价值理念
二、金融监管立法的轨迹描述
三、金融监管立法的基本评价
第二节 自律规则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理论与实践
一、金融行业自律规则的一般概述
二、金融行业自律规则的一般概述
三、金融行业自律规则的基本评价
第三节 金融政策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理论与实践
一、金融政策的一般概述
二、金融政策的运行描述
三、金融政策的基本评价
第四节 司法机关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理论与实践
一、司法机关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基本理据
二、司法机关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现实描绘
三、司法机关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基本评价
第四章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持法达变理念
第一节 金融领域发展之“变”
一、金融交易领域的创新之变
二、金融交易领域的人性之变
三、金融交易领域的未来之变
第二节 金融领域之变的法律依归
一、金融领域不能脱法治理
二、金融领域不能守法不变
三、金融领域不能屈法而行
第三节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持法达变基因
一、金融变法之现实不可能
二、金融深化之现实不可逆
三、持法达变之现实不可缺
第四节 持法达变理念下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正当性
一、司法主张金融法剩余立法权不可替代
二、持法达变对简单依法办事观念的完善
三、持法达变理念之于金融司法的契合性
第五章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实现机制
第一节 利益衡量视角下的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实现
一、金融司法裁判中利益衡量运用基础
二、金融司法裁判利益衡量运用之调适
三、金融司法裁判利益衡量之具体展开
第二节 金融领域指导案例的优化与发展
一、拓展金融指导案例功能,明确金融指导案例的法律地位
二、以金融指导案例为试点,法定化金融指导案例基本效力
三、赋予金融法院相应权力,优化金融指导案例的生成机制
四、明确法律纠纷参照规则,提升金融指导案例适用的刚性
五、建立案例偏离报告制度,完善金融指导案例的适用规范
第三节 金融法造法性司法解释的发展与应用
一、金融法造法性司法解释的发展进路
二、金融法造法性司法解释的生成原则
三、金融法造法性司法解释的权力配置
四、金融法造法性司法解释的权力约束
余论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致谢
本文编号:3896544
【文章页数】:212 页
【学位级别】:博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剩余立法权生成逻辑及其运行基础
第一节 剩余立法权基本释义
一、立法权基本概念
二、何为剩余立法权
第二节 剩余立法权何以生成
一、立法不作为中的剩余立法权的产生
二、立法转型过程中剩余立法权的产生
三、统一法律适用中剩余立法权的产生
第三节 两大法系剩余立法权运行的镜鉴
一、普通法系剩余立法权运行概述
二、大陆法系剩余立法权运行概述
第四节 剩余立法权的边界及其约束
一、剩余立法权与原生性立法权的边界
二、剩余立法权权力行使的约束及监督
第五节 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意蕴与涵摄
一、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意蕴
二、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进路
第二章 金融变革语境中的剩余立法权
第一节 金融的深化与创新
一、行政性金融向普惠性金融的转变
二、传统性金融向创新性金融的转变
三、资本不足向透明度不彰风险转变
四、资金融通向财富管理的功能转变
五、金融抑制向金融深化的理念转变
六、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的模式转变
第二节 金融变革中的金融法律关系要素更新
一、金融法律关系内容的变化
二、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扩大
三、金融交易权义结构的更新
四、金融交易对象范围的发展
五、金融法律条款技术性增强
第三节 实定法状态下金融法运行的追问
一、金融立法真的已经逻辑自足了吗?
二、法官适用金融法真的没有续造吗?
三、金融立法与金融司法真的无涉吗?
四、适用创新真的打破成文法体系吗?
第四节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法理基础
一、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是针对法律建构主义的修正
二、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是对立法实践不完美的确认
三、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是维护法律实质公平的选择
四、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是适应经济基础巩固的需要
第五节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现实动因
一、金融的开放性与广域性致使法律无法实现无缝规制
二、法律运行中人化努力不足与人际差别对金融法误解
三、“不得拒绝裁判”形成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时机
四、金融法的渊源为司法主张其剩余立法权生成了空间
第六节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悖论破解
一、成文法体系中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可能性
二、金融法律规则与金融司法裁判规则贯通的逻辑梳理
三、金融立法强制保留与剩余立法权行使的合法性辨正
四、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民意基础扩张性阐释
第三章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分配与可能路径比较
第一节 监管立法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理论与实践
一、金融监管立法的价值理念
二、金融监管立法的轨迹描述
三、金融监管立法的基本评价
第二节 自律规则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理论与实践
一、金融行业自律规则的一般概述
二、金融行业自律规则的一般概述
三、金融行业自律规则的基本评价
第三节 金融政策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理论与实践
一、金融政策的一般概述
二、金融政策的运行描述
三、金融政策的基本评价
第四节 司法机关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理论与实践
一、司法机关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基本理据
二、司法机关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现实描绘
三、司法机关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基本评价
第四章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持法达变理念
第一节 金融领域发展之“变”
一、金融交易领域的创新之变
二、金融交易领域的人性之变
三、金融交易领域的未来之变
第二节 金融领域之变的法律依归
一、金融领域不能脱法治理
二、金融领域不能守法不变
三、金融领域不能屈法而行
第三节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持法达变基因
一、金融变法之现实不可能
二、金融深化之现实不可逆
三、持法达变之现实不可缺
第四节 持法达变理念下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正当性
一、司法主张金融法剩余立法权不可替代
二、持法达变对简单依法办事观念的完善
三、持法达变理念之于金融司法的契合性
第五章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实现机制
第一节 利益衡量视角下的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实现
一、金融司法裁判中利益衡量运用基础
二、金融司法裁判利益衡量运用之调适
三、金融司法裁判利益衡量之具体展开
第二节 金融领域指导案例的优化与发展
一、拓展金融指导案例功能,明确金融指导案例的法律地位
二、以金融指导案例为试点,法定化金融指导案例基本效力
三、赋予金融法院相应权力,优化金融指导案例的生成机制
四、明确法律纠纷参照规则,提升金融指导案例适用的刚性
五、建立案例偏离报告制度,完善金融指导案例的适用规范
第三节 金融法造法性司法解释的发展与应用
一、金融法造法性司法解释的发展进路
二、金融法造法性司法解释的生成原则
三、金融法造法性司法解释的权力配置
四、金融法造法性司法解释的权力约束
余论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致谢
本文编号:3896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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