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涉税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法》修订思考
发布时间:2024-02-14 01:14
在高度信息化的今天,税收征管充分运用涉税信息可形成全社会税收治理合力,有效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当前,我国涉税信息共享存在信息壁垒、主体缺位、效率低下、范围狭窄、管理盲点、诚信缺失等问题,与涉税信息共享要达到的目标仍存在差距,在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修订时,可在专门的章节和条款中对涉税信息共享的相关规定予以细化。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涉税信息共享需明确的事项
(一)涉税信息共享的责任主体
(二)涉税信息共享的实施规则
(三)涉税信息共享的管理
(四)涉税信息共享与联合激励或惩戒制度结合使用
二、当前涉税信息共享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壁垒
(二)主体缺位
(三)效率低下
(四)范围狭窄
(五)管理盲点
(六)诚信缺失
三、涉税信息共享要达到的目标
(一)确保涉税信息共享有组织保障
(二)确保涉税信息共享有制度保障
(三)确保涉税信息转化为税源管理信息
(四)确保涉税信息共享与联合激励或惩戒形成合力
四、修订《税收征管法》推进涉税信息共享的建议
(一)明确涉税信息共享的主体
1. 第一类:国家机关。
2. 第二类:公共事业单位。
3. 第三类:特定单位。
4. 第四类:其他负有涉税信息共享义务的部门和单位。
(二)规范涉税信息共享的实施
1. 规范有关部门和单位信息共享的实施规则。
2. 规范税务机关信息共享的实施规则。
(三)加强涉税信息共享的管理
1. 明确信息共享法定内容。
2. 明确信息共享法定期限。
3. 明确信息共享法定方式。
4. 建立信息共享保障措施。
(四)促进涉税信息共享与联合激励或惩戒结合使用
1. 税务机关发起守信联合激励或失信联合惩戒。
2. 有关部门和单位发起守信联合激励或失信联合惩戒。
本文编号:3897509
【文章页数】: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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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税信息共享需明确的事项
(一)涉税信息共享的责任主体
(二)涉税信息共享的实施规则
(三)涉税信息共享的管理
(四)涉税信息共享与联合激励或惩戒制度结合使用
二、当前涉税信息共享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壁垒
(二)主体缺位
(三)效率低下
(四)范围狭窄
(五)管理盲点
(六)诚信缺失
三、涉税信息共享要达到的目标
(一)确保涉税信息共享有组织保障
(二)确保涉税信息共享有制度保障
(三)确保涉税信息转化为税源管理信息
(四)确保涉税信息共享与联合激励或惩戒形成合力
四、修订《税收征管法》推进涉税信息共享的建议
(一)明确涉税信息共享的主体
1. 第一类:国家机关。
2. 第二类:公共事业单位。
3. 第三类:特定单位。
4. 第四类:其他负有涉税信息共享义务的部门和单位。
(二)规范涉税信息共享的实施
1. 规范有关部门和单位信息共享的实施规则。
2. 规范税务机关信息共享的实施规则。
(三)加强涉税信息共享的管理
1. 明确信息共享法定内容。
2. 明确信息共享法定期限。
3. 明确信息共享法定方式。
4. 建立信息共享保障措施。
(四)促进涉税信息共享与联合激励或惩戒结合使用
1. 税务机关发起守信联合激励或失信联合惩戒。
2. 有关部门和单位发起守信联合激励或失信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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