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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涉税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法》修订思考

发布时间:2024-02-14 01:14
  在高度信息化的今天,税收征管充分运用涉税信息可形成全社会税收治理合力,有效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当前,我国涉税信息共享存在信息壁垒、主体缺位、效率低下、范围狭窄、管理盲点、诚信缺失等问题,与涉税信息共享要达到的目标仍存在差距,在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修订时,可在专门的章节和条款中对涉税信息共享的相关规定予以细化。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涉税信息共享需明确的事项
    (一)涉税信息共享的责任主体
    (二)涉税信息共享的实施规则
    (三)涉税信息共享的管理
    (四)涉税信息共享与联合激励或惩戒制度结合使用
二、当前涉税信息共享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壁垒
    (二)主体缺位
    (三)效率低下
    (四)范围狭窄
    (五)管理盲点
    (六)诚信缺失
三、涉税信息共享要达到的目标
    (一)确保涉税信息共享有组织保障
    (二)确保涉税信息共享有制度保障
    (三)确保涉税信息转化为税源管理信息
    (四)确保涉税信息共享与联合激励或惩戒形成合力
四、修订《税收征管法》推进涉税信息共享的建议
    (一)明确涉税信息共享的主体
        1. 第一类:国家机关。
        2. 第二类:公共事业单位。
        3. 第三类:特定单位。
        4. 第四类:其他负有涉税信息共享义务的部门和单位。
    (二)规范涉税信息共享的实施
        1. 规范有关部门和单位信息共享的实施规则。
        2. 规范税务机关信息共享的实施规则。
    (三)加强涉税信息共享的管理
        1. 明确信息共享法定内容。
        2. 明确信息共享法定期限。
        3. 明确信息共享法定方式。
        4. 建立信息共享保障措施。
    (四)促进涉税信息共享与联合激励或惩戒结合使用
        1. 税务机关发起守信联合激励或失信联合惩戒。
        2. 有关部门和单位发起守信联合激励或失信联合惩戒。



本文编号:3897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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