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纪要》中“资本显著不足”之剖析
发布时间:2024-02-15 02:28
为鼓励投资,扩大市场,促进经济发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修改时取消了关于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这一变化虽然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市场,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此后股东利用目标公司[1]名义从事风险经营,由于仅对目标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将风险合法转移至债权人承担,破坏市场秩序的情况数见不鲜。对这种现象,必须否认其目标公司的法人人格,直接追究相应股东责任。其中"资本显著不足"是揭开公司面纱,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原因之一,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其界定模糊,经常不能作为单独原因,来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用于直接追究相应股东责任。《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对资本显著不足的内涵作了界定,为之后"资本显著不足"的适用提供了指导,本文主要基于《九民纪要》的规定,对"资本显著不足"的界定标准、适用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对相应风险的应对措施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前言
二、“资本显著不足”的界定标准
(一)时间标准。
(二)“资本”标准。
(三)“显著不足”标准。
三、“资本显著不足”适用的法律风险
四、应对措施
(一)该规定与《公司法》的目的是一致的。
(二)该规定与《规定(三)》适用的冲突解决。
(三)债权人风险
(四)“资本显著不足”与“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方式的区分
五、结语
本文编号:3899040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前言
二、“资本显著不足”的界定标准
(一)时间标准。
(二)“资本”标准。
(三)“显著不足”标准。
三、“资本显著不足”适用的法律风险
四、应对措施
(一)该规定与《公司法》的目的是一致的。
(二)该规定与《规定(三)》适用的冲突解决。
(三)债权人风险
(四)“资本显著不足”与“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方式的区分
五、结语
本文编号:3899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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