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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政府行为竞争中立规则的引入——以反垄断法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4-02-15 22:13
  "竞争中立"是规制行政垄断行为的题中应有之意,即要求政府应对不同所有制市场竞争主体予以同等态度、禁止差别对待,以缓解市场力量不合理、不平衡的困境。基于现行《反垄断法》,我国尽管可以在短期内通过国内自贸区的实践来探索政府行为竞争中立规则,但从长远来看,我国竞争中立规则的整体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因此,亟需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的竞争中立制度,其中包括完善竞争中立法律制度、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事前预防以及建立竞争中立规则的监督体制等。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竞争中立”的界定
二、竞争中立规则在我国反行政垄断制度中的现状
    (一)竞争中立规则在我国反行政垄断制度中的体现
    (二)竞争中立规则在我国反行政垄断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三、将竞争中立规则引入反行政垄断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二)可行性
四、竞争中立规则在反行政垄断制度中的具体运用
    (一)完善竞争中立在反行政垄断中的立法
    (二)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事前预防功能
    (三)建立竞争中立规则的监督体制
小结



本文编号:390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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