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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权强制执行法律问题实证分析

发布时间:2024-02-18 00:04
  我国法律对于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以及其债权人的关系缺乏系统梳理。现行执行异议制度无法解决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应当认定《公司法》第32条第3款所规定的"第三人"不限于交易关系中的第三人,即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应当属于该款所保护的对象;同时,法院应当正确区分股权代持的内外法律关系,股权代持协议属内部协议,不对外部第三人产生约束力。但法院的裁判应当平衡第三人与隐名股东之间的权利,应当要求第三人善意是适用外观主义原则的前提,第三人必须是对商事登记外观具有合理的信赖利益才值得被保护。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典型案例实证分析
    (一)案例一:王某、刘某、詹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二)案例二:西安某支行与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二、研究现状
    (一)理论现状
    (二)司法实践
三、分析和讨论
    (一)司法困境的原因
    (二)分析与讨论



本文编号:390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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