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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破产罪的补辑路径——以“虚假破产行为”认定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4-02-20 00:36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虚假破产罪的入罪率处于低迷状态,主要源于虚假破产行为的认定存在缺陷。应当将破产失序作为认定虚假破产行为的基线:只要行为严重破坏破产制度,扰乱债务清偿关系等破产法律关系,就可认定为虚假破产行为。这里的"破产"不仅可解释为通过破产程序而实施的行为,亦应包括在破产程序中实施的行为。破产行为始于行为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状态。只有当逃避债务与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时,才能归入虚假破产罪的"逃避债务"的范畴。对罪名中的"虚假破产行为"应当作扩张解释,无论是破产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还是其他处分、转移财产等行为,都应当纳入虚假破产罪的行为方式。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虚假破产行为认定的问题:以408份判决书为视角
二、虚假破产行为认定的价值:打破破产体系内外困境
    (一)新型虚假破产手段频出
    (二)其他处罚手段力度不足
三、虚假破产行为的认定标准:以扰乱破产秩序为基线
四、虚假破产行为认定的具体框架:目的论的解释方法
    (一)虚假破产行为实施手段的类型固化
    (二)不当管理财产行为的扩张解释
    (三)破产行为发生的临界期限制
    (四)逃避债务与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的强因果关系
    (五)虚假破产行为的可罚性后果
五、余论



本文编号:3903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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