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修改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24-02-27 19:16
民法典后,公司法修改将成为我国完善市场经济法治的重大立法活动。公司法为民法总则利用抽取公因式立法技术完善法人制度的样本,更被当作民法典(民法总则)的特别法。以民事权利的保护为中心,民法总则在制度逻辑和结构上进行了体系化创新表达,有效打开了公司法修改的空间。公司法规范被民法总则大量"收编"的事实,使得公司法总则被拆解,公司法中的相同或者类似规范被替代,促使我们必须思考公司法的结构和制度体系的重构。围绕民法总则,公司法修改应当转变观念,以公司法的组织体法本位回归为立足点,以私法自治作为公司法的规范文本取舍的价值判断工具,以公司法人地位、公司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保护为中心,将公司法打造成一部极具包容性和开放性的公司法。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公司法修改与民法典(民法总则)的关系
(一)民法总则与公司法修改的空间
(二)公司法对决议行为的个性化表达
(三)公司法以股东权利的保护为中心
(四)公司法体系化制度结构的自我革命
二、公司法修改的组织体法本位回归
三、公司法修改的规范文本取舍之价值判断
(一)公司法修改的私法自治
(二)公司法修改的“去管制”性
(三)法定资本制的残留清理
(四)公司的人合性与资合性的传承
(五)公司治理结构法定主义的缓和
(六)股权作为公司法上的权利之定位
本文编号:391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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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修改与民法典(民法总则)的关系
(一)民法总则与公司法修改的空间
(二)公司法对决议行为的个性化表达
(三)公司法以股东权利的保护为中心
(四)公司法体系化制度结构的自我革命
二、公司法修改的组织体法本位回归
三、公司法修改的规范文本取舍之价值判断
(一)公司法修改的私法自治
(二)公司法修改的“去管制”性
(三)法定资本制的残留清理
(四)公司的人合性与资合性的传承
(五)公司治理结构法定主义的缓和
(六)股权作为公司法上的权利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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