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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视野下个人信息转让的同意规则研究

发布时间:2024-02-28 03:46
  在数字经济发展背景下,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当涉及破产时,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如何处置个人信息的法律难题。个人信息转让一般应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并且按照个人信息的分类采取明示同意与默示同意规则。在个人信息主体不同意情形下,具有政府职能特征的个人信息隐私专员应当介入,以对个人信息转让进行综合评估并提交报告。法院应当基于个人信息隐私专员提供的报告进行衡量判断,据此判定是否允许个人信息转让。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个人信息属性与债权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冲突与关联
    1.个人信息人格属性与破产法立法目的实现之冲突
    2.个人信息财产属性与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之关联
三、个人信息转让中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
    1.个人信息转让之主体同意原则
    2.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与默示同意
四、个人信息转让中的同意困境与救济路径
    1.同意困境及其化解的平衡点
    2.个人信息隐私专员的设置
    3.法院司法权的行使
五、结语



本文编号:391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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