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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银行对保证人的追偿

发布时间:2024-02-28 20:00
  近年来,受我国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国际经济形势整体下行以及中美贸易摩擦等内外部因素影响,陷入财务困境、被迫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迅速增长。据统计,2019年我国共13家A股上市公司申请破产重整,其中4家已被法院裁定受理。就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来看,债转股成为上市公司普遍采用的偿债方式,而银行成了被动持股的最大群体。面对虚高的抵股价格、不确定的重整前景,享有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银行往往选择"两条腿走路"——既参加破产,又追索保证人。但是,现行《破产法》仅赋予了银行程序上的双重救济权,对实体债权受偿时的选择权并没有明确规定。本文从一起司法判例入手,为现行破产法体系内银行如何保障自身权益提供一些建议。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基本案情
二、争议焦点
三、对银行的启示
    (一)尽快启动诉讼程序,科学制定诉讼策略
    (二)积极与法院沟通,争取有利诉讼判决
    (三)积极参加预重整,争取银行利益最大化
    (四)慎重表决、慎重领受,为追偿保证人留有余地



本文编号:391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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