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源环境税制之重复课税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24-03-18 18:24
资源税和消费税的立法之初目的是筹集财政收入、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调节消费和收入分配;环境保护税之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伴随着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和缺位已久的专门环境税,资源税和消费税得以不断“绿化”,环境改善和节能减排功能日益强化。在税法不断变革的时代中,三种资源环境相关税立法互相联动、同步推进,一同促进环境正义的实现。然而,不同税法之间立法目的之交叉将会导致课税范围的重叠,引起“税制性重复课税”,损害纳税人权利。在“结构性减税”已成税改大势的当下,本文立足于资源环境相关税的整体视角,而非将各税种割裂开来,促进资源税法、消费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间的相互联动,厘清各自环保功效的优劣位阶,不仅能够优化环境工具配置,最大限度地实现环境正义,亦能够兼顾纳税人权利保护,促进税收正义的实现。
【文章页数】:3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本文编号:393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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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消费税环境保护效应示意图
图1消费税环境保护效应示意图第三节环境保护税具体内容及费改税之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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