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价值视角下的机动车“高保低赔”
发布时间:2024-03-30 16:56
在旧车新保情形下,保险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对待“高保低赔”行业惯例的态度有很大分歧,保险消费者认为该惯例属于欺诈消费者的“霸王条款”,保险公司则持相反意见。法院的判决也存在矛盾,部分法院将新车购置价认定为保险当事人对保险价值的约定,据此将保险合同认定为定值保险从而判决“高保”就应当“高赔”;另一部分法院主张新车购置价是保险当事人约定的保险金额而非保险价值,同时依据机动车保险的性质将此类保险认定为不定值保险从而判决“高保”亦应当“低赔”。本文以保险价值为视角,从保险价值的学理问题出发,明确保险价值的含义与估定标准,进一步对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加以区分。通过厘清保险实务中双方当事人有关“高保低赔”争议的焦点和实质,整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理由,得出“是否应当将新车购置价认定为双方约定的保险价值”(即“高保低赔”纠纷所涉保险合同是定值保险还是不定值保险)是产生“同案不同判”的本质原因。将“新车购置价”的实际情况与定值保险进行比对,投保人按新车购置价投保,“新车购置价”只是当事人确定的保险金额而非约定的保险价值,此类保险不符合定值保险“约定并记载保险价值”之形式要件和“出于事后鉴价困难原因而订立”...
【文章页数】:4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的缘起
(二)研究的意义
(三)研究的方法
(四)研究的路径
一、保险价值的学理问题
(一)保险价值之界定
1.保险价值的含义
2.保险价值的估定
(二)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的区分
1.定值保险
2.不定值保险
3.二者的区分
(三)“高保低赔”引发的定值与不定值之争
1.当事人双方争议焦点
2.争议的实质
二、“高保低赔”案件的实务审理
(一)法院认定为定值保险的典型判决及理由
1.认定为定值保险的典型判决
2.主要理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定值保险
(二)法院认定为不定值保险的典型判决及理由
1.认定为不定值保险的典型判决
2.理由之一:新车购置价仅是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
3.理由之二:机动车保险的性质更适合于不定值保险
三、新车购置价的非定值性
(一)定值保险之核心理论
1.定值保险的优点
2.定值保险的适用范围
3.定值保险的认定标准
(二)新车购置价的实际情况
(三)认定为定值保险的危害
四、损失补偿原则与“高保低赔”
(一)损失补偿原则地位视角下的“高保低赔”
1.损失补偿原则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2.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特点
3.“高保低赔”符合损失补偿原则的要求
(二)非定值性与损失补偿原则关系视角下的“高保低赔”
1.定值保险仅是损失补偿原则适用的例外
2.以新车购置价投保不具有定值性
3.以新车购置价投保须遵从损失补偿原则
(三)“高保低赔”纠纷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益处
1.遏制赌博、防范道德风险、禁止不当得利之功效
2.退还多收保费无损投保方利益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942659
【文章页数】:4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的缘起
(二)研究的意义
(三)研究的方法
(四)研究的路径
一、保险价值的学理问题
(一)保险价值之界定
1.保险价值的含义
2.保险价值的估定
(二)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的区分
1.定值保险
2.不定值保险
3.二者的区分
(三)“高保低赔”引发的定值与不定值之争
1.当事人双方争议焦点
2.争议的实质
二、“高保低赔”案件的实务审理
(一)法院认定为定值保险的典型判决及理由
1.认定为定值保险的典型判决
2.主要理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定值保险
(二)法院认定为不定值保险的典型判决及理由
1.认定为不定值保险的典型判决
2.理由之一:新车购置价仅是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
3.理由之二:机动车保险的性质更适合于不定值保险
三、新车购置价的非定值性
(一)定值保险之核心理论
1.定值保险的优点
2.定值保险的适用范围
3.定值保险的认定标准
(二)新车购置价的实际情况
(三)认定为定值保险的危害
四、损失补偿原则与“高保低赔”
(一)损失补偿原则地位视角下的“高保低赔”
1.损失补偿原则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2.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特点
3.“高保低赔”符合损失补偿原则的要求
(二)非定值性与损失补偿原则关系视角下的“高保低赔”
1.定值保险仅是损失补偿原则适用的例外
2.以新车购置价投保不具有定值性
3.以新车购置价投保须遵从损失补偿原则
(三)“高保低赔”纠纷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益处
1.遏制赌博、防范道德风险、禁止不当得利之功效
2.退还多收保费无损投保方利益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94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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