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GPA相衔接的政府采购法律完善建议
发布时间:2024-04-02 20:59
财政部已于2019年10月经由我国WTO代表团提交了中国的第七份出价清单,这是中国加入GPA、扩大开放的重要举措。加入GPA能够为我国企业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创造条件,倒逼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完善,同时提高我国国际地位,增强话语权。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在法律体系、采购范围、监管和救济以及国货的优先地位等方面存在一些与GPA不衔接的规定,我们应尽快对这些法律问题进行改革与完善,以期加入GPA的目标早日实现。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加入GPA对我国的影响
二、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与GPA的差距
(一)政府采购范围与GPA规定不同。
1. 政府采购主体范围。
2. 政府采购客体范围。
3. 政府采购门槛价。
(二)政府采购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
(三)政府采购救济制度不健全。
1. 受理机构缺乏独立性。
2.质疑前置。
3. 质疑期限差异。
(四)采购国货的规定违反GPA国民待遇原则。
三、与GPA对接,调整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调整《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
(二)优化政府采购监管。
(三)完善救济机制。
(四)在不违背GPA原则的同时保护国货。
本文编号:3946196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加入GPA对我国的影响
二、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与GPA的差距
(一)政府采购范围与GPA规定不同。
1. 政府采购主体范围。
2. 政府采购客体范围。
3. 政府采购门槛价。
(二)政府采购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
(三)政府采购救济制度不健全。
1. 受理机构缺乏独立性。
2.质疑前置。
3. 质疑期限差异。
(四)采购国货的规定违反GPA国民待遇原则。
三、与GPA对接,调整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调整《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
(二)优化政府采购监管。
(三)完善救济机制。
(四)在不违背GPA原则的同时保护国货。
本文编号:394619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jingjifalunwen/39461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