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传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和需要解决的客观问题
发布时间:2016-04-27 09:05
论文摘要 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在腐败现象中的危害是最大的, 其在官场非常普遍、屡禁不止,老百姓深恶痛绝。腐败现象的不断发生,将对国家的稳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威胁。当前,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职务犯罪出生产力”的新口号,给检察机关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新的工作理念和要求。经过一定时期的实践检验,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客观存在的问题,需要及时解决,以保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顺利进行。
论文关键词 职务犯罪 预防 腐败
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定位不清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目的是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尽职尽责、公正廉洁地履行职务,主要工作是防止国家工作人员犯贪污贿赂罪、渎职罪,有效的遏制和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但是,在当前我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中却出现了工作定位不清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识不到位,思想不重视
新形势下,纪检检察工作内部监督逐渐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一些检察院和一些院领导,对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进行仍然存在着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问题。个别地区的一把手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管不问,也不及时进行讨论和评价。同时,个别地区预防局长工作责任心不强,不积极开展预防工作,往往是领导推一下就动一下,有的甚至推而不动,工作情况也不及时报送。很多干警也认为检察业务是最重要的,大力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反而会不利于其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重打击、轻预防的问题比较普遍
预防职务犯罪要把预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应该在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职务犯罪之前,通过对其进行警示教育和党风廉政教育从思想上遏制其进行犯罪行为。而当前,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的警示教育多流于形式,不能使其真正认识到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往往是其进行了职务犯罪活动后,对其进行开除党籍、撤职等严厉的打击,以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警示,这种重打击、轻预防的思想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和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未正确处理好与内外部机关的关系
当前,我国多数地区已经建立了职务犯罪预防局,但由于未能处理好与内外部机关的关系,不能有效的开展预防工作。坚持党委的统一领导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的根本方向,同时也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及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然而,在现实中多数地方党委对职务犯罪预防局工作的领导,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因为地方党委本身就有许多工作需要进行,几乎没有精力对预防工作进行领导与指导。同时,与其他部门及检察机关内部部门的协调配合通常也流于形式。职务犯罪预防局作为专门的预防机关,在与其他部门进行的合作中应发挥组织和协调作用,但在实践中,由于其级别较低以及其他部门对预防工作的不重视,使其并不能真正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影响了预防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路径模糊
我国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最终目的是构建侦防一体化的大格局,构建侦防相结合的防范体系。然而,新形势下,我国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出现了工作路径模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检察机关内部预防协作制度未能建立
高检院制定下发的各项规定中均要求反贪、反渎、公诉、侦监、监所检察、控申、民行等业务部门在其各自业务范围内参与预防工作,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则对预防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和协调。然而,在现实中,大多数的其他业务部门只做本部门的工作,坚持事多是非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积极配合预防工作的进行,他们认为预防工作就只是预防部门的工作,与自己没有关系,不积极配合预防部门的工作,使预防工作难以展开。
(二)工作思路陈旧,创新意识不强,新方法不多
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犯罪手段和方法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犯罪手段极具隐蔽性,给职务犯罪的侦查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需要侦查人员转变工作思路,从“由供到证”转向“由证到供”,并能够运用新的高科技手段对职务犯罪进行侦查。而实践中,多数侦查人员仍沿用以前的方法进行侦查,往往得不到理想的结果,既浪费了人力、物力,又不能达到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结果,这就需要侦查人员在工作方法上进行创新,寻找适当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三)系统的专业知识培训需进一步加强
队伍素质是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关键,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要求工作人员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同时,其作为一项纪律性和独立性较强的工作,具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需要搞好专业培训,建设专门的队伍进行职务犯罪的预防。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预防工作人员往往不能按时接受培训,往往以工作忙为借口不参加培训,使得业务知识不能得到有效补充,不能及时了解工作中出现的新变化,所掌握的内容已过时。当面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时,不知道应采取什么方式及时进行解决,严重制约着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工作质量的提高。
三、职务犯罪预防局的功能及级别
2011年最高检主持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侦查和预防工作会议,会议上要求各地检察机关推广一些地方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局的做法和经验,根据预防工作承担的重要任务和工作实际,合理设置机构,充实人员力量,调整年龄、知识人才结构,为有效预防职务犯罪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以强化专门机构和队伍建设,构建全国预防职务犯罪的大格局。据目前的统计来看,我国共有10多个省的200多个检察院建立了职务犯罪预防局,目前仍有70多个检察院正在积极地进行申办和筹备。
设立职务犯罪预防局能够为预防职务犯罪提供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有利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顺利开展,然而目前对于职务犯罪预防局的功能与级别仍认识不清,下面就此问题进行论述:
(一)职务犯罪预防局的功能
腐败现象是社会的毒瘤,是全国人民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严重的腐败现象令整个社会感到十分担忧,不仅仅是关乎腐败者个人,更关乎每一个人。“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是我党在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明确表明的态度,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腐败现象的重视。所以,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和反腐败的呼声,预防腐败犯罪必须提上日程,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局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同时,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承担了反腐败的重要任务,所以设立职务犯罪预防局应广纳贤才,吸引更多业务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到预防部门,这样更加有利于预防工作的顺利进行,最终促使全国形成职务犯罪预防的大格局。
(二)职务犯罪预防局的级别
从目前全国已设立的职务犯罪预防局的级别来看,有的省市将其设为副科级,如重庆;有的省市则设为正科级,如山东、广西。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的职务犯罪预防局的级别不等,这就给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带来了难题。同时,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多数检察机关要求将职务犯罪预防局的级别由局级提到副厅级。因为其级别较低,需要服从其它高级别单位的领导,因而在对高级别单位进行预防使就会畏手畏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因此有必要将其级别提高,以保证其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反思
有因才能有果,目前我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都是有其深层次的原因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没有统一的预防职务犯罪法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针对预防职务犯罪还没有专门的立法,只有最高院与最高检制定并发布的一些规定,还有各地方制定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而由于各个地方的发展情况不同,其制定的工作条例也不是完全相同的,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预防职能的分散。从当前发布的地方条例来看,其规定的预防职务犯罪的主体主要包括: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审计部门及新闻媒体、公民、法人等。每个部门都进行预防,职能必然会存在重合,加剧各个机关之间的矛盾,从而导致本该负主要责任的检察机关不重视预防工作,不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二)在检察机关内部,预防工作也经常会被边缘化
检察机关的职能包括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而在实践中领导通常对职务犯罪的预防不重视,这就导致在此方面的人员和经费分配较少,工作人员进行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不高,影响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效果。同时,检察机关内部的协调工作开展的较少,只有预防部门单打独斗,没有其他部门的配合,预防的效果也无法充分表现出来。
(三)预防职务犯罪的成效无法具体展现
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是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侦查部门到底抓获了多少的罪犯,这是我们可以很容易的就统计出来的,但是我们却无法知道所做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到底有没有阻止犯罪的发生,阻止了多少。同时,国家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的最终目的就是减少犯罪发生的数量,但侦查部门的工作成效能够通过侦查部门到底抓了多少罪犯以及是否挽回了经济损失来判断其工作是否起到了作用,而预防部门却找不到具体化标准来评价其工作所起到的作用。
(四)对预防职务犯罪的投入较少
由于预防职务犯罪的成果不明显,多数检察机关不愿对其进行“投资”,往往是分配少数的人员和经费。而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出现,职务犯罪更具有隐蔽性,需要对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其进行预防工作的能力,并为其配备新的设备开展预防工作。而预防部门由于没有足够的经费,几乎不对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知识较落后,无法掌握新的动态。在面对新问题时也常常因为没有相应的设备来解决问题,使得预防工作无法展开。
综上,在我国传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需要解决的客观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效果不尽人意,因此需要我们及时解决问题,不断提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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