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大额持股披露制度的主体责任区分研究
发布时间:2024-04-19 05:30
将违反大额持股披露制度的责任按责任主体持股目的进行区分,这在学界已经达成共识,但如何进行操作和应用尚属空白。本文在此基础之上,将责任主体区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敌意收购人,在对其法律特征区别的基础上提出区分标准,进而针对两种责任主体追究不同程度责任,使之与责任主体的主观恶意相适应,贯彻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本文第一章是关于违反大额持股披露制度主体责任区分意义的讨论。责任区分的基础在于持股目的的区分,披露不同持股目的,有利于保障证券市场信息的充分完整,并对投资者的交易决策、证券监管机构的市场监管有重要意义。大额持股披露制度本质上属于信息披露制度,无意为目标公司提供防御武器,同时对主观恶意不同的责任主体追究不同责任,有助于平衡证券市场各方的利益。最后,无论是保障证券市场信息充分完整,还是平衡证券市场各方的权利义务,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文第二章将责任主体区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敌意收购人,两者主观目的截然不同,主体的确定是进一步追责的前提。笔者在对两者定义和法律特征的概括总结基础上,结合“上海新梅案”的法律分析,提出一系列客观区分标准,具体包括资金来源情况、一致行动关系、投...
【文章页数】:5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 研究背景及意义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 研究思路与方法
四 本文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违反大额持股披露制度的主体责任区分的意义
第一节 保障证券市场信息充分完整
一 符合公开原则基本要求
二 促进证券交易的公平性
三 提高证监会的监管效率
第二节 平衡证券市场各方权利义务
一 市场投资者“反向公开”义务
二 无意保护目标公司股东控制权
三 无意保护目标公司的反收购权
第三节 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 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地位
二 投资者保护的具体内涵
三 投资者保护的外延界定
第二章 违反大额持股披露制度的责任主体区分及标准
第一节 专业投资者
一 专业投资者的定义
二 专业投资者的法律特征
(一)投资的专业性
(二)实力的优势性
(三)动机的商业性
第二节 敌意收购人
一 敌意收购人的定义
二 敌意收购人的法律特征
(一)意图的敌意性
(二)资金的隐蔽性
(三)收购的突袭性
第三节 区分的标准
一 资金来源情况
二 一致行动关系
三 投票表决情况
四 主体经营信息
五 股份变动情况
第三章 违反大额持股披露制度的责任类型区分和问题
第一节 限制表决权
一 限制表决权的概述
二 限制表决权未区分责任主体适用所导致的问题
(一)对敌意收购人的追责主体不明确
(二)对专业投资者的责任设置不合理
第二节 行政处罚
一 行政处罚的概述
二 行政处罚未区分责任主体适用导致的问题
(一)罚款对敌意收购人难以发挥威慑力
(二)责令改正对敌意收购人处罚力度低
第四章 对违反大额持股披露制度的主体责任区分完善
第一节 对敌意收购人责任规制的完善
一 通过证监会限制敌意收购人表决权
二 需引入民事责任补强对其惩罚力度
第二节 对专业投资者责任规制的完善
一 对专业投资者适用较轻罚款基准
二 不适宜限制专业投资者的表决权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958293
【文章页数】:5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 研究背景及意义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 研究思路与方法
四 本文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违反大额持股披露制度的主体责任区分的意义
第一节 保障证券市场信息充分完整
一 符合公开原则基本要求
二 促进证券交易的公平性
三 提高证监会的监管效率
第二节 平衡证券市场各方权利义务
一 市场投资者“反向公开”义务
二 无意保护目标公司股东控制权
三 无意保护目标公司的反收购权
第三节 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 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地位
二 投资者保护的具体内涵
三 投资者保护的外延界定
第二章 违反大额持股披露制度的责任主体区分及标准
第一节 专业投资者
一 专业投资者的定义
二 专业投资者的法律特征
(一)投资的专业性
(二)实力的优势性
(三)动机的商业性
第二节 敌意收购人
一 敌意收购人的定义
二 敌意收购人的法律特征
(一)意图的敌意性
(二)资金的隐蔽性
(三)收购的突袭性
第三节 区分的标准
一 资金来源情况
二 一致行动关系
三 投票表决情况
四 主体经营信息
五 股份变动情况
第三章 违反大额持股披露制度的责任类型区分和问题
第一节 限制表决权
一 限制表决权的概述
二 限制表决权未区分责任主体适用所导致的问题
(一)对敌意收购人的追责主体不明确
(二)对专业投资者的责任设置不合理
第二节 行政处罚
一 行政处罚的概述
二 行政处罚未区分责任主体适用导致的问题
(一)罚款对敌意收购人难以发挥威慑力
(二)责令改正对敌意收购人处罚力度低
第四章 对违反大额持股披露制度的主体责任区分完善
第一节 对敌意收购人责任规制的完善
一 通过证监会限制敌意收购人表决权
二 需引入民事责任补强对其惩罚力度
第二节 对专业投资者责任规制的完善
一 对专业投资者适用较轻罚款基准
二 不适宜限制专业投资者的表决权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958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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