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转让之审批规范的问题与对策
发布时间:2024-04-24 00:34
国有股权转让是实现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结构调整优化的重要手段,涉及国家利益,具有"公益性目的"。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法律对国有股权转让设置严格的程序规范,具有正当性。而行政审批是规范国有股权转让行为,最大限度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手段。但现行国有股权转让的审批规范存在缺陷和不足,难以更好地发挥作用。因此,应明确政府和"国资监管机构"审批国有股权转让的时限,国家出资企业之子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应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具体情形,并明确未经审批之国有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未生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是合同约定的主权利义务条款不发生履行效力。但"报批义务条款"除外",负有报批义务"的"国有股权转让方"应履行报批义务。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国有股权转让之审批规范的现状考察
二、国有股权转让之审批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和“国资监管机构”审批国有股权转让的时限立法上未明确
(二)国家出资企业之子企业的股权转让应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情形不甚明确
(三)国有股权转让之“审批条款”对转让协议的效力产生何种影响立法上并未明确
三、完善国有股权转让之审批规范的对策措施
(一)明确政府和“国资监管机构”审批国有股权转让的时限
(二)进一步明确国家出资企业之子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应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具体情形
(三)明确未经审批的“国有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为“有效”但“未生效”
本文编号:3962972
【文章页数】: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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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股权转让之审批规范的现状考察
二、国有股权转让之审批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和“国资监管机构”审批国有股权转让的时限立法上未明确
(二)国家出资企业之子企业的股权转让应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情形不甚明确
(三)国有股权转让之“审批条款”对转让协议的效力产生何种影响立法上并未明确
三、完善国有股权转让之审批规范的对策措施
(一)明确政府和“国资监管机构”审批国有股权转让的时限
(二)进一步明确国家出资企业之子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应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具体情形
(三)明确未经审批的“国有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为“有效”但“未生效”
本文编号:3962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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