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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经济法视阈下的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

发布时间:2014-07-13 09:28

  目前,对经济自由和经济效率的研究已经屡见不鲜了,但深入探讨二者关系的论述并不常见,本文试图在此方面有所突破。
  一、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的关系分析
  人类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表现出经济的自由促使了经济效率的提高,却降低了经济自由度和经济效率;反之,在某种程度上经济效率的高低折射出经济自由度的高低。追根究底应该归纳为自由与效率的一致性反映在我们经济生活中追求的价值,即自由经济生活的效率性。自由是基本的人权,即人类在解放和发展的道路中持续追求的基本权利,任何社会没有自由那必然是落后的,经济效率追求的是经济主体的效率,是主体在自由基础上的又一次跨越,经济自由是经济主体的首要前提,再由经济自由来经济效率的提高。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在内在上具有一致性,“经济效率的目标并不把竞争等其他价值排斥在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保证资源的有效利用,最大限度地为其主体提供追求效益的自由和空间。”
  二、经济法在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的博弈中生存与发展
  经济自由和经济效率两者之间相互演变,不断发展,促进了经济法的产生。在这样的发展过程中两者也会出现背离,并且它们自身无法修缮,这是经济法存在的必要性,也是经济法调整两者关系的论证性依据。资本主义经本文由收集整理济的不断发展出现了持续的经济自由和经济效率的矛盾,这促进二者的动态均衡进而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这一现象是历史的必然。像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自由和凯恩斯主义的国家干预都是由于过度的偏向一方,这样的现象带来的后果就是经济的动荡混乱甚至会爆发全球性的经济危机。
  当代各国,包括我国在内,经济法的立法宗旨基本上都是为了保护自身经济的自由和经济效率的提高。经济法产生于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两者的相互关系,换言之就是,经济自由和经济效率两者之间不断地发展和调整以及在调整过程中的平衡关系则就需要经济法自身的不断完善。经济法保证了经济主体的自由,促进其在经济活动中的发展,但是若失去了经济法的调整和干预,经济主体的自身行动和主观意识都会降低,经济效率则会失去依靠的方向,从而自身也就得不到提高。在这样日益复杂的经济形势中,不存在完全理想化的自由经济和对应的经济效率,为了保护自身的经济权利,笔耕文化推荐期刊,提高自身的利益,经济主体必须得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人类经济史告诉我们,不管是完全的依赖市场还是政府都将导致经济效率的低下,也因此致使了政府与市场的失灵,这样的契机不仅促进了经济法的产生,而且其提供的必要的空间自由促进了经济法来调制经济生活。传统公私法中二元法律格局的突破得益于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是基本的社会法决定于它的本质特征、内在理念和运行目标的双重性。
  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在发展的过程中始终会发生背离和冲突,这就需要经济法对其进行调节,关键是两者的背离和冲突发生了但是却不能自动恢复,所以经济法对于经济自由和经济效率的任何一方的牺牲是不能一概而论的。经济法律并不是无时无刻地介入一国的经济之中,例如出现这样的情况下: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在国家经济出现平稳发展时所呈现的常态,即两者保持适度的张力。而一般情况下某个国家都会采取各种经济措施抑制的经济危机的发展,从而提高经济效率,必要时要限制经济自由。因此,从世界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本文总结出两种经济法调整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的方法,第一种就是消极的保驾护航。第二种就是为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第一种方法极大地放任了经济活动的发展,国家并不积极的干预其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第二种方法则是极大地限制经济活动。两种方法则显示自由的重要性,那自由到底能否被限制呢?罗尔斯则认为,自由的优先性意味着自由只有为了自由本身才能被限制。笔者认为现代经济社会是在不断发展的,是不可能存在这种荒谬而又被否定的无效率的经济自由,而罗尔斯的自由正义观对于经济学和法学领域并不涉及,“谈论自由对一个整天在家为吃饭和住房问题忧心忡忡的人来说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对一切都接受法律支配的人来说哪里没有法律那就意味没有自由。”这也说明了自由基本上还是受法律限制的。 “效率是国家是否运用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生活的依据。”事实上除了自由外,效率也是国家对经济自由干涉的原因。市场机制不能使资源有效地配置是由于市场的失灵,而政府干预经济或政府行动的原因则是为了促进经济效率,所以政府的干预,能够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损失。

本文编号:3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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