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瑕疵减资的债权人保护制度构建——以德力西案为切入点
发布时间:2024-06-10 19:44
公司注册资本维持一直是各国公司法所关注的焦点,在公司减资方面,我国《公司法》虽然规定了减资程序,却缺少对应的效力与责任规定,导致公司减资不通知债权人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从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在该类纠纷中法院倾向于类推适用公司法规定,要求股东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是类推适用的依据仍不充分,且忽略了作为公司减资行为实行者的董事、高管。对此,应当肯定目前对瑕疵减资效力的认定,可以通过增设工商公示程序强化减资信息披露,在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同时,引入董事偿债能力申明机制,要求董事对依法履行公司减资程序负责。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司法实践中的瑕疵减资纠纷分析
(一)减资纠纷的主要争议点
(二)瑕疵减资法院不认定无效
(三)法院普遍判决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我国现行减资制度问题分析
(一)瑕疵减资效力认定模糊
(二)瑕疵减资责任规定缺失
四、减资责任的域外法借鉴
(一)严格债权人保护模式
(二)偿债能力模式
(三)司法介入的折中模式
五、我国公司减资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不宜认定瑕疵减资无效
(二)增设减资公示程序
(三)引入偿债能力声明机制
(四)明确规定瑕疵减资股东责任
六、结语
本文编号:3991813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司法实践中的瑕疵减资纠纷分析
(一)减资纠纷的主要争议点
(二)瑕疵减资法院不认定无效
(三)法院普遍判决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我国现行减资制度问题分析
(一)瑕疵减资效力认定模糊
(二)瑕疵减资责任规定缺失
四、减资责任的域外法借鉴
(一)严格债权人保护模式
(二)偿债能力模式
(三)司法介入的折中模式
五、我国公司减资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不宜认定瑕疵减资无效
(二)增设减资公示程序
(三)引入偿债能力声明机制
(四)明确规定瑕疵减资股东责任
六、结语
本文编号:399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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