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纪要》:销售适当性之最严新规
发布时间:2024-07-10 22:34
<正>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其中,在"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部分,对资产管理人/销售机构课以了前所未有的超高义务和标准,引起业内轩然大波,也引发投资者的高度关注。特别是关于销售适当性义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中卖方机构常用的抗辩思路,通过《九民纪要》第七十四、七十五、七十六和七十七条的针对性规定,"封杀"了卖方机构最常用也是最管用的四种抗辩,在体现对投资者倾斜性保护的政策导向的同时,也给卖方机构自身的合规性管理敲响了警钟。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无处遁形的管理人:关于管理人与销售机构连带责任的规定
“谁主张谁举证”不再适用: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白纸黑字”不再板上钉钉:关于手写确认的规定
先合同义务能否推定因果关系:关于实际损失的规定
本文编号:4004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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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处遁形的管理人:关于管理人与销售机构连带责任的规定
“谁主张谁举证”不再适用: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白纸黑字”不再板上钉钉:关于手写确认的规定
先合同义务能否推定因果关系:关于实际损失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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