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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规制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正当性——与“接触控制措施”的版权法保护相类比

发布时间:2024-10-05 06:41
   提供视频广告屏蔽软件,以使视频网站的免费用户跳过视频网站在播放影视剧之前播放的视频广告的行为,类似于提供规避手段,以规避为防止未付费者"接触"作品而采用的"接触控制措施"。版权法保护"接触控制措施"的正当性在于维护权利人在版权法中的正当利益——从他人对作品的利用中获得报酬。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对上述作为免费欣赏影视剧条件的视频广告进行屏蔽,具有相同的正当性。这并不是因为法律偏好任何特定的商业模式,而是要保护由商业模式实现的视频网站从提供视频中获得报酬的正当利益。同时,"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均不能成为抗辩理由,否则任何针对"接触控制措施"提供规避手段的行为也将由此获得免责。

【文章页数】:22 页

【文章目录】:
目次
一、版权法保护“接触控制措施”的正当性类比
    (一)版权法保护“接触控制措施”的正当性:确保从他人对作品的使用中获得报酬
    (二)提供技术措施的规避手段与提供视频广告屏蔽软件的可比性
    (三)版权法对“接触控制措施”的保护与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二、保护商业模式说、保护消费者利益说及技术中立说难以成立
    (一)保护商业模式之辩
    (二)保护消费者利益之辩
    (三)技术中立说之辩
三、国外相关案例的相关性之辩
    (一)涉及录像设备的“索尼案”与“福克斯案”
    (二)涉及恶意软件拦截功能的“卡巴斯基案”
    (三)德国有关广告屏蔽软件的系列案件
四、结语



本文编号:4007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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