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重构
发布时间:2024-12-01 03:23
针对《企业破产法》存在的局限性、个人信用消费过度以及形成不良信用后执行难等问题,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有其必要性,对于无力还债的个人应当通过破产制度使其重新开始。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应当以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权利义务为首要目标,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明确个人破产制度主体适用范围、合理限制个人债务免除以及创立失权与复权制度,以较为完善的个人破产模式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和生产经营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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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013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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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美国个人破产流程图
美国于1800年颁布破产法,后经历数次修改。其中个人破产制度在法典第11部分的第7章、第11章、第13章予以规定(如图1所示)。第7章规定任何自然人、家庭、合伙组织或者公司都可以成为申请主体,债务人的债务在破产后全部免除。除第7章外,其他章为破产重组,债务人的债务在破产后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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