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股实债”法律问题探析——以新华信托诉湖州港城置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4-12-25 23:12
名股实债兼顾投融资双方利益需求,已成为实践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创新型投融资模式,操作方式是通过签订一系列协议将债权投资包装成股权投资,由于其交易结构复杂、政策不确定,在现行法律规制下对当事人来说存在极高的法律风险,这主要体现在对名股实债性质的认定上。从司法实践来看,正由于名股实债同时具备了股权投资的形式和债权投资的实质,从而对其定性产生争议。法院在审理名股实债案件时运用了内外有别的规则,在只涉及内部关系的案件中法院倾向于认定名股实债为债权融资;但当目标企业面临破产时,法院往往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价值取舍,倾向于基于有公示效力的权利外观认定名股实债为股权融资。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名股实债”产生的原因
(一)“名股实债”符合双方利益诉求
(二)我国金融监管制度落后
二、“名股实债”的认定依据
(一)对股权转让行为的性质判断
(二)对收益性质的判断
(三)对股权转让价格的判断
(四)对所涉担保的判断
三、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
四、结论
本文编号:40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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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股实债”产生的原因
(一)“名股实债”符合双方利益诉求
(二)我国金融监管制度落后
二、“名股实债”的认定依据
(一)对股权转让行为的性质判断
(二)对收益性质的判断
(三)对股权转让价格的判断
(四)对所涉担保的判断
三、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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